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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水工业法》看我国水务和PPP管理的巨大差距

时间: 2016-02-22 18:53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王强

[5] 详见《水工业法》,第五章财务条款

[6] 英国供排水用户主要存在按物业价值的比例计价和按用水量与排污量计价两种方式

[7] 详见《水工业法》第143条 收费方案

[8] 第47条“连接干管的条件”规定,发出干管连接通知之人应保证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因自身拖欠费用而造成水管未连时发出连接通知之人需向承担者支付拖欠费用。

[9] 第53条“住宅供水的履职条件”规定,因自身拖欠费用造成断水而提出供水要求之人需向承担者支付以下拖欠费用。

[10] 第99条 “履职的财务条件”规定,申请人向排水承担者支付在供应干管之后的十二年内每年的费用。

[11] 《水工业法》第201条规定,这些公司是指本法案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相关业务承担者

[12] 如第204条 为排水业务承担者提供有关工商业废水排放的信息

编辑: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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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20特约评论员 目前供职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主修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PPP/PFI)学习并获理学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牵头开展了《基础设施投资新趋势-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办誉为“上海市特许经营立法的理论基础”。2006-2007年参与了《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关部门系统性地提出建议并大部分得到采纳与吸收。作为上海城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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