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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出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时间:2013-12-20 21:49

来源:环保部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展现了整治污染的信心和决心。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中的职责,还建立了目标责任分解和定期报告、通报的制度,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监控和检查的制度,对污染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应急响应和联合执法的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规定》还对20余个部门的环保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环境保护部门要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则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全市及县区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总量控制等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负责协调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则要对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加强监管,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进入主城区等。
 
 《规定》最后指出,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市民如果发现有扬尘、噪音、焚烧秸杆等行为,可以依照《规定》进行投诉。《规定》明确,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卜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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