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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附项目)

时间:2017-01-24 14:55

来源:中国水网

推进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各镇(街、园区)应完成辖区内工业集聚区调查,建立工业集聚区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清单内的工业集聚区应配套工业污水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全市分片区依托现有重点工业集聚区,建设零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片区内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应建设零星工业废水收集池,将收集的零星工业废水集中运到各自片区中指定中心进行集中处理。2017年起,除市、镇重大项目外,名录内工业集聚区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

强化对工业废水排放监管。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工业废水排放源的控制,2016年底前,完成镇(街、园区)涉水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查清区域污水排放总量、构成和排放去向等三个基本问题,识别首要污染因子,建立排放源清单。重点行业实行特别排放限值,严惩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行为,按省环保厅要求推动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已发现污染或影响范围在扩大的地下水污染源治理。加强地下水污染场地调查,加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力度,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根据省工作部署要求,争取开展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节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入海排污管控。实施海陆统筹,加强流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强化流域和入海河口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减少入海污染负荷。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使各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逐步达到标准要求,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消除劣五类,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开展近海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以入海河流、港口码头和主要海水养殖区为重点,对污染严重的各类海洋环境功能区和退化严重的海洋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整治。在生态退化严重的岸线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修复鸟类栖息地、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等重要自然生境。制订实施入海口生态湿地和生态净化工程建设方案,加快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湿地恢复与建设,提升河口区域河流湿地、浅海滩涂湿地净化作用。

加强海洋自然生态保护。进一步提高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救护基地建设水平,完善保护区基础设施;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加强珍稀物种跟踪调查、养护补饲保障。加强管理和养护,加强红树林保护,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在合适区域种植红树林。加强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和保护,开展珍稀、濒危物种调查,推动重要海洋生物物种基因库的建立。

加强涉海工程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各类涉海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作为海洋工程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加强港口和海运船舶监管,建设船舶废油、散装危险化学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设施,实施船舶、舰艇及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禁止船舶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残余物、混合物。港口码头配套建设接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设施。优化港口装卸工艺,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加强粉尘污染防治。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区域突发海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对非法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提升海洋环境监管应急能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能力建设,建立浮标监测系统,实施海洋环境在线监测;改造和完善船载监测系统,提高船载现场自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继续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督覆盖率、时效性和反应能力。加强重点用海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跟踪监督。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赤潮、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监测与评价,加强应急对策研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防治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


第三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一、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开展大气污染机理和技术研究。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完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与示范项目研究。深入开展VOCs污染调查,加强臭氧污染机理研究和VOCs生成臭氧潜势分析,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示范项目,争取将VOCs污染防控体系与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示范项目。

推进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落实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规划,积极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进程,建立联防联控的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重视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VOCs和NOX,大幅减少颗粒物,控制PM2.5浓度,逐步解决地区光化学烟雾、酸雨和灰霾污染。

二、持续推进工业源污染治理

强化VOCs等关键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执行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VOCs排放控制要求。逐步优化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引导家具制造、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项目进入工业聚集区,集中治污。完成家具、制鞋、电子、印刷、塑胶等行业“三个一批”整治任务。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推进印刷、家具、制鞋、集装箱、石化、炼油、有机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收集和达标治理,督促企业建立泄露监测与修复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重点港口油码头和液体化工码头有机废气综合整治,逐步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干洗、汽车维修、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源头控制,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批复及VOCs治理政策要求,使用水基型、低有机溶剂型的原辅材料。实施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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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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