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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时间:2017-03-01 14:08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日前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环保厅以湘环发[2016]25号文正式印发实施《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规划明确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长江水系(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珠江水系达到100%消除Ⅴ类以下水质;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9%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5%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削减比例分别不低于10.1%、10.1%、21%、1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10%。

《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自20l4年底启动历时近两年,期间多次征求市县、省直相关单位及环保专家意见并与国家环保规划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规划文本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五位一体”发展理念围绕“绿色发展”,促进“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融合协调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对“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端预防和空间管控的总体要求二是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部署“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按照国家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环境目标,将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指标全面列为约束性指标标志着“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思路的战略性调整;三是系统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实行“硬制度”、“硬任务”,力求从理念、认识、行为方式、制度等方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能力支撑、核心机制入手以环保督察巡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离任审计、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以排污许可、环境司法、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五是强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工业达标排放、治污减排和风险防范。

与规划文本相配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还初步建立了《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包含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10大类共约1500个项目可动态更新,部分项目已纳入“十三五”国家环保投资项目库和湖南省生态环保重大建设项目库其中洞庭湖区水污染防治、湖南石门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已先期启动并已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以下为原文:

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为统筹谋划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及问题分析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期间,确立了“四化两型”和“三量齐升”的发展战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不断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全省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逐步向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良,江河水系Ⅲ类水质以上省控断面比例由2010年的90.8%提高到96.9%,提高了6.1%。全省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的30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7%。洞庭湖水质富营养化指数由2010年的49.9下降到48.7,总体状态为中营养。大气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15年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7.9%,超标天数中轻度污染占16.7%,中度污染占4.2%,重度污染占1.2%,无严重污染。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3项指标评价,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1.1%,比2010年上升5.2%。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9%以上。湿地面积约102万公顷。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截至2015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0.77万吨,较2010年下降9.97%;氨氮排放量为15.12万吨,较2010年下降10.8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9.57万吨,较2010年下降16.07%;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9.69万吨,较2010年下降17.77%。4项主要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均超过预期目标。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列为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完成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郴州三十六湾、衡阳水口山、娄底锡矿山、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5大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湘潭竹埠港28家重污染企业于2014年10月份整体退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整县推进、以奖代补”的思路,全覆盖拉网式铺开,截至2015年底,125个县市区(含县级管理区)启动了整治工作。大力推进重点城市、工业企业、道路及建筑工地、机动车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全省39台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6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19个,新增处理能力122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86.1亿吨,新增污水收集管网8139公里,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3%;新增乡镇污水处理厂118个,新增处理能力49.2万吨/日;完成安全饮水工程743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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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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