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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17-04-14 09:53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一)严格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间申领一年期的经营许可证,在项目验收后申领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及经批准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

(二)强化入厂分析。要制定危险废物入厂标准,要严格按照入厂标准要求,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接收不符合入厂标准的废物。建立入厂分析制度,对所接受的危险废物定期开展分析监测,对废物分析情况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建立“一厂一档”备查。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要加大抽样检测频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内部管理。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出库等转移情况,如实登记危废经营记录簿,做到废物的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强化污染防治。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评、验收及经营许可中关于污染防治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要对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防破损,导致事故性排放。要制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报告县级环保部门,并按计划开展自行监测。

(五)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要求,在废物入厂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登记台帐、应知卡制度,并在企业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并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对新建企业,应将联网监控设备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鼓励经营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废物接收处置、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四、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快能力匹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地方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方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组织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应根据辖区内产废实际,按照设区市“自我平衡”的要求,规划组织设施建设,并在设施选址、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摸底,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建议,当好决策参谋。

(二)提升监管能力。各地要加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应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推广全国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实现产废、转移、利用处置信息电子化管理。要运用好视频监控平台,建立与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链条式”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对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存档保留。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按年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环境隐患突出的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执法,切实消除管理风险。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年初,通过部门网站公布执法检查计划;要定期对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要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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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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