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3 09:54
来源:环保部发布
下面,请别涛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
别涛: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环保政策法规在内的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根据部里的安排,我向大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有关进展情况。
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这为加强环境政策法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在进度上,加快环境立法的步伐,“五年七部法律”
2012年以来,环保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完成7部环保法律的制修订,积极推进完成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2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修订。目前正在配合人大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配合财政部开展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环境立法的进展是比较明显的,环保领域的立法是立法最活跃、修订最频繁、成果最突出、体系最完备的立法领域之一,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方式上,立改并举,提高质量,填补空白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环境保护税法》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并体现费税改革和“税制绿色化”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是强化各社会主体责任。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公众在环保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机制。
三是加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处罚不设上限,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以及对“未批先建”项目规定按投资总额的1%~5%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在刑事责任方面,配合“两高”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在民事责任方面,增加了环境侵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
四是加快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配套法律法规制修订。比如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先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占建设项目总数的50%),取消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要求企业自行验收,环境保护部规定企业自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取消行业预审,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行审批,环评的审批不再作为投资审批的前置,环评的审批也不再作为工商执照办理程序,各负其责,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在立法体系上,坚持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注重国家环保立法与党内环保法规文件的衔接和协调。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党中央或国务院发布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至少20件。主要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
四、在内容上:法律硬约束、政策软激励综合运用相得益彰
在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强化法律制度的硬约束的同时,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一是推进绿色金融改革,为绿色发展创新机制。参与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5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牵头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落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深化绿色信贷、完善绿色债券目录指引。二是推动税收体制改革,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建立环境保护税;推动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现有税种“绿色化”,对环保投入大、减排效果好的企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对高污染产品增收消费税,激励绿色消费。三是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表现。不断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信息收集与跨部门交流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对环境信用差的企业,31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这是我汇报的简要情况,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科技日报:最近网上有一个意见,有的地方在执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议。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别涛: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在关注环保执法行动。中央环保督察到目前为止进行到第四轮,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环保督察实现了由监督企业到监督政府的转变,这个过程也对环境监管带来重大影响。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实行强化督查机制,产生了积极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环保部的调度,我们在京津冀地区发现的问题企业,至少有17多万家,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开的,鼓励大家举报,让问题企业无可隐藏。我觉得这是好事。
对企业发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也可能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违法的表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对这些行为,我们是不应该容忍的。对违法的企业,我们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未批先建的,环保设施不运行的,超标排污的,都有专门的处罚机制。例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发现之后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罚款;超标排污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停业关闭;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的,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一些违法行为,无视法纪,只管自己盈利,损害了公共环境,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一些散乱污的企业,它的环保成本基本等于零。这就导致同样一个产品,违法企业的实际成本很低,与守法企业的市场竞争是不公平的。因此,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也可以说零容忍,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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