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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三五”时期环保标准制修订发布(附项目)

时间:2017-10-23 14:23

来源:北京环保局

(三)开展地方环保标准复审和实施评估

按照标准化和环境保护法律、标准管理等要求,对地方环保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复审、评估。对发布实施满5年的标准开展标准复审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科学技术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变化情况、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情况,审查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提出复审结论建议。

对发布实施满2年的地方环保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调查评估,为落实好标准、修订好标准提供决策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铸锻工业、防水卷材、家具制造等多项地方排放标准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四)积极推进京津冀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京津冀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支撑京津冀污染联防联控。开展科学研究,结合京津冀三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规划、行业产业分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现行治理措施可行性,与天津市和河北省环保部门共同协商,推进在各行业优先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发挥技术优势,积极牵头开展合作研究,对接天津市、河北省制定具有地方特征的排放标准;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选择三地具有共同特点的、且技术和经济均可行的新治理技术的行业(或对象),推动制定统一的京津冀地区环保标准。逐步推进京津冀地区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进程。

四、实施保障

“十三五”时期,要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和建设工作摆到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高度,在标准先导技术示范、先进环保标准调研、制度和能力建设、区域标准协调机制和资金保障方面做好安排,组织实施好本规划。

(一)积极开展环保标准制修订先导技术筛选示范

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农业氨、水中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控制的先导技术筛选和示范,对治理技术和监测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关键参数等进行研究、示范和评估,为制修订相应标准提供科学技术依据。

(二)加强先进环保标准调查研究

加强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环保标准的调查研究,及时借鉴并逐步推动本市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外先进标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中国-意大利、北京市-加州环保局合作中优先安排环保标准研究与交流。积极与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和北京周边省开展地方环保标准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创新环保标准管理制度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技术建议。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编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征集(招标)排放标准制修订编制单位的工作方法,严格排放限值论证;重视排放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和技术指导,将标准的文本、编制说明和实施技术指南共同作为标准项目成果要求;严格排放标准法规强制属性,不再在标准文本中安排个人署名,妥善处理标准编制专业人员成果认定。完善地方环保标准复审和实施评估规范。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特点,建立贯彻落实新颁国家环保标准的通知制度。重点比对新颁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市地方排放标准,及时调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废止地方排放标准的建议。

(四)加强环保标准制修订能力建设

指导国内外先进环保标准调查研究。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和起草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标准编制质量。在环保标准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产业行业、科研设计机构、环保工程服务企业以及标准适用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广泛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环保标准应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主要项目表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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