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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2-21 17: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健全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应当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工作材料、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资金、质量及其它管理和审批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应当按月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应当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到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材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性叙述(盖公章),项目施工形象进展照片,监理单位的月监理情况记录,项目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步工作计划等。县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的7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与审核,并将项目进展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报送进展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2016和2017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项目总体验收。2018年及以后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土壤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及提升类的项目验收要求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余类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总体验收前,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资金审计以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验收监测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体现。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资金审计单位、验收监测单位不得为与施工、监理中标单位有关联的单位。监测达到预期目标的,资金使用规范的,可向环境保护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验收组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组由自治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以及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环境保护厅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相关环保领域及1名财务方面的专家,并通知专家参会。验收组在验收过程包括现场勘查,审阅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及环境监理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由出具验收结论。未通过验收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相关验收材料提交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定期将完成验收的项目告知财政厅。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廉政纪律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要求,环境保护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成效;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路线等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实施进度迟缓以及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市财政局应当采取暂停拨付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直至有关问题整改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规避廉政风险,不允许第三方公司无偿参与项目建议书、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与人员要熟知《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分配、实施、监管、验收过程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转款专用、转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直接安排补助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的自治区本级项目,在项目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参照本办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统筹规划,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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