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5 13:50
来源:厦门市环保局
7.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评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畜禽养殖业根据《厦门市畜禽养殖空间与布局发展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着重分析建设项目与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相符性,环评审批前应征求同级规划、发改部门意见。
第七条 对于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要求,在“全域空间规划图”中明确的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入驻工业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