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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8-01-17 09:25

来源:张家港市环保局

完善激励政策。各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委、供销总社等参与)。

(三十)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参与)。

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金融办、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参与)。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城管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三十二)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配合司法机关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制定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保护土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外资和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资办等参与)。

(三十七)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镇(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组织部、监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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