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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0-24 14:06

来源:贵阳市政府

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条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从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密闭、完好、整洁,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确保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收集场所、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易腐垃圾,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服务企业)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处置服务企业通过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推广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置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垃圾。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易腐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科技水平。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废弃物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就地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废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赠予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六条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建立台账,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和处置情况,并按照规定将统计数据、报表等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保证处置站(场)环境整洁;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源头减量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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