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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26 13:20

来源:住建部

6.2 接收及贮存系统

6.2.1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封闭。

6.2.2 卸料间受料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风量应满足卸料时控制臭味外逸的需要,卸料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6.2.3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设置地面和设备冲洗设施及冲洗水排放系统。

6.3 预处理系统

6.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3.2 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3.3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并对不可降解杂物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6.3.4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并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

6.3.5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控制盐分措施。

6.3.6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6.3.7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6.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6.4.1 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并应混合均匀。

6.4.2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4.3 厌氧消化系统应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6.4.4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3 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6.4.5 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6.4.6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6.4.7 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凋整材,控制C/N比;

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 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

6.4.8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6.4.9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6.4.10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6.4.11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6.4.12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6.4.13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5 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

6.5.1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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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干式气柜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5.1的规定增加25%。

6.5.3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成品农用时,质量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6.5.4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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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6.6.1 餐厨垃圾处理厂残渣与沼渣应经预处理后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

7.1.1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7.1.2 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7.1.3 建筑垃圾原料、产品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

7.1.4 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场地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

7.1.5 建筑垃圾利用残渣应进行堆填或填埋处置。

8 粪便处理厂

8.1 一般规定

8.1.1 粪便处理厂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8.1.2 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8.2 接收及贮存系统

8.2.1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

8.2.2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调节池或调节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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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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