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不予批准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PPP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节能(汉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PPP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汉环能司字〔2018〕21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照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进行预测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PPP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汉中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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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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