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5 13:29
来源: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治理资金使用情况、方案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 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同时废止。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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