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6 15:30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
湖北省住建厅23日发布《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60%;县(市)建成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50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2000个。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10日
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为建设美丽湖北、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武汉市、宜昌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襄阳市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2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它设区城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县(市)选择1个社区和1个乡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仙桃市、京山市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到2022年,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襄阳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县(市)建成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现全覆盖,至少有1个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至少有2个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至少有5个行政村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20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1000个。 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60%;县(市)建成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50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2000个。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制度设计。制定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和技术导则。各市、州、县于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确定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施分类。坚持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坚持整区域推进,各地要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源头减量。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办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规范居住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设置,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定点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施行分类投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和村庄,要安排现场引导员进行指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施行分类收集。合理设置环境友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应全省统一。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范,杜绝混装混运。通过公示收集时间、规范收集车型标识等举措,加强社会监督。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厨余垃圾(易腐垃圾)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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