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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19-12-13 10:28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为改善环境质量,江西发布《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江西发布《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

关于印发《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实施、监督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排污单位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受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排污登记,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进行和记录。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第七条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前,或名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核发部门)提交信息平台印制并加盖公章的排污许可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意见;

(三)自行监测方案;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提供);

(六)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十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等主要申请内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核发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不需办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告知、受理等处理。

核发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列入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排污许可不予核发范围,但又暂不具备核发条件的,根据排污单位提出的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核发部门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在许可证中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承诺整改的内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并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证书基本信息,副本除载明基本信息外,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产排污环节和排放方式等登记事项,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以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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