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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时间:2020-03-30 16:16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医疗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单位和个人增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正确认知以及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学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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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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