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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限塑”“减塑”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16 11:2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2020年7月以来,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呼发改生态字〔2020〕626号),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城管执法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合作社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呼发改生态字〔2020〕65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呼市监函字〔2020〕227号),对近五年及2020年“限塑”“减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提高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形成全社会“限塑”“减塑”共同行动,现就相关政策标准做如下解读。

一、2020年底生产销售环节禁限的塑料制品品类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

(三)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

(五)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六)禁止生产和销售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二、2020年底使用环节禁限塑的重点领域

(一)餐饮领域

1.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2.全市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二)批发零售领域

1.全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展会活动领域

全市城市建成区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四)外卖快递领域

全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含堂食打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禁限的塑料制品细化标准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四、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联合惩戒

依据《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规定,实施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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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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