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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时间:2021-09-26 11:38

来源:中国固废网

(二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的基础研究优势,组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关键技术与难题的研究开发,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系统完备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一)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规范,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与环境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二)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集转运体系建设,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短板,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按规范改造应急处置设施进料口和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并制定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三)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省级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业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四)落实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转移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大力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研究团队,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相关科研活动,促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整改销号。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常态化监管执法,督促整改工作落实落靠。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和管理人员培训,依托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强化《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工作,配合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稳妥把握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产生积极影响。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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