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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4月份例会: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时间:2022-04-22 11: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农民日报记者:我想了解一下,目前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情况怎样?下一步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苏克敬: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自2008年以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深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坚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投入258亿元,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为重点,支持各地新增完成15万个行政村整治,累计完成整治19.5万个,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村庄环境明显改善。

但总体上,农村环境整治覆盖面仍然有限,点位比较分散,规模化效应不够显现,部分地区整治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十四五”期间,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成效导向,采取重点突破和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和监督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到2025年,新增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主要强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聚焦重点区域整治。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县为单元整体推进,优先整治“三线四边”区域(“三线”即铁路、公路及河道沿线;“四边”即城镇、省界、居民房屋、景区周边),持续提升农村环境整治覆盖水平。

二是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结合“三清一改”(即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推动环境综合整治。系统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基本消除4000余个面积较大的农村黑臭水体,“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是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引导作用,联合财政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组织技术团队,加强帮扶指导,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治理模式和长效机制。通过我部“美丽乡村”等专栏,推广典型地区经验做法。

四是监督提升整治成效。督促各地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情况,通过县级网站、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公示,排查结果是否彻底、治理效果好不好,要由群众来评判。定期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指导各地巩固效果,持续提升设施正常运行水平,实现“整治一片、显效一片”。谢谢。 

落实建设用地准入制度,保障“住得安心”

每日经济新闻:近年来我国大量化工企业进行了搬迁,特别是一些沿江化工企业在加快关转搬迁,社会比较关心的是化工企业搬迁后土壤污染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想问一下,生态环境部在加强搬迁化工企业的土壤污染监测,污染治理修复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对还在生产的企业有什么预防土壤污染的举措,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

苏克敬: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保障“住得安心”关键是要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化工企业关闭搬迁后腾退的地块通常土壤污染风险比较大,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概括为九个字:建清单、严准入、防风险。

一是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建清单。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共享,对从事过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依据相关规定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特别是近年来我部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时将腾退土地纳入监管的视野,督促落实监管措施。

二是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严准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省、区、市目前已制定发布了建设用地准入的具体办法,从不同环节把好准入关。具体来讲,在规划阶段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要合理确定用途,特别是从严管控化工、农药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比如说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将部分化工企业遗留地块规划利用为城市绿心公园、中央绿地等等。在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阶段,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施工阶段加强监管,没有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是推进管控和修复,防风险。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主要是采取清理污染源、划定隔离区、开展地下水监测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加强关闭搬迁地块的监管是当前阶段保障“住得安心”的现实需要,但要从根本上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更需要强化在产企业的污染预防,确保企业用地不再新增土壤污染。下一步我们准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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