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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15 10:37

来源:松原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促进我市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1日印发了《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23〕3号)。

一、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因此对高品质城市美好生活开始了新一轮的期待。与此同时,城市垃圾日产生量逐步增加,“垃圾围城”等问题日益凸显,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担。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并于2020年9月1日在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至此垃圾分类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

二、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2〕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松原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实施垃圾分类可以节约城市资源,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垃圾总量,降低垃圾处理难度,促进厨余垃圾等有机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引导全市居民养成低碳环保、绿色节约的生活习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起草过程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精神,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会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方案》初稿,在广泛征求了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由7个方面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阐述了2023到2025各年度具体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分类标准,提出我市生活垃圾采取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方法;第三部分为实施范围,明确在松原市中心城区,包括前郭县城区、宁江区城区和经开区等开展垃圾分类;第四部分为运行模式,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府统筹、县区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行业负责”的基本原则,确定我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负责运营”的运营模式;第五部分为职责分工,具体阐述了各单位的具体职责;第六部分为实施步骤,明确了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限;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分别从机制、宣传、培育、督导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五、垃圾分类目录及分类标准

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垃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等适宜回收循环使用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鸡骨、鱼刺类)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三)有害垃圾:废充电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即现环卫体系主要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其他垃圾指危害比较小,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的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按照三分类标准,分别设置可回收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其他垃圾桶;

城市道路、公园景区、文化(公共)体育、机场、车站、商业娱乐、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按照二分类标准,设置可回收垃圾桶、其他垃圾桶;

涉及集中供餐的单位,按照四分类标准,设置可回收垃圾桶、厨余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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