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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正式发布!

时间:2024-11-19 09:15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11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对现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评估及优化,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5日

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宿州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特编制《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以资源化为导向,按照国家、安徽省对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最新要求,全面构建环境友好、韧性安全、绿色低碳、智慧科学的全生命周期环境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分类收集、促进源头减量、健全收运体系、提高处理能力、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一)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1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1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5.《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2.《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4月;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4.《“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

5.《“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

6.《“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

7.)《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8.《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

(三)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5.《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T 51322-2018);

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7.《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9.《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 1210-2022);

10.《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11.《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2.《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四条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四)全程谋划,推进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五)强化衔接,充分论证

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 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 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六)系统推进,绿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面积约213.90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年。近期规划至2025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与《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期限保持一致。规划基期年为2023年。

第七条分类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规划目标

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着力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建立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

第九条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对现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评估及优化,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远期目标(2026~2035年):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使宿州市辖区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密闭化运输率、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等指标得到全面提升。

第十条指标体系

表1建筑垃圾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说明: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m²)=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t)÷施工现场面积(万 m²)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指标解释: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与施工现场面积的比值。

计算方法: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m²)=建成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t)÷施工现场面积(万 m²)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利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总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

4.建筑垃圾收运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总量与建筑垃圾申报处置核准总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收运总量基于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来计算。收运建筑垃圾总量及申报处置核准总量范围均为统计周期内完成处置的项目。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收运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辆收运且规范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建筑垃圾总量×100%。

5.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的数量与全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接入监控平台运输车数量÷全部运输车数量×100%。

6.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按规定要求安装的视频监控接入省建筑垃圾系统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应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的比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安装监控。

计算方法: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安装监控的工程项目数量×100%。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指标解释:指已将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接入建筑垃圾系统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与所有实际运行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数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场所数量以省建筑垃圾系统入库数量为基准。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接入视频监控的消纳场所数量÷实际运行消纳场所数量×100%。

第三章 规模预测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表2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第四章 源头减量规划和分类管理规划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根据本规划制定的指标体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如下:

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2.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到2025年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近期目标);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实施绿色设计

1.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

2.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1.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2.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3.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4.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6.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7.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8.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四)实施分类减量

1.拆除垃圾源头减量

(1)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拆除这一思路的提出为建筑物拆除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它不仅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还能为建筑物的拆解、材料的回收运输等制造新的商机。

(2)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科学地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方法选择正确的旧建筑处理方案。不仅能节约资源,也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量。

(3)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过分离拆解或者分类别拆解,或采取建筑物的选择性拆解或者解构拆解,可有效的提高旧建材的再生利用率

2.装修垃圾源头减量

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3.工程垃圾源头减量

(1)优先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不仅无毒害、无污染,而且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釆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而且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

(2)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小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

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源头减量

区域土方调配: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如该片区内土方调配无法平衡的则进一步在其他片区进行土方协调平衡,实现区域调配,处置能力共享。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一)环境保护要求

1.减少废弃物产生: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通过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避免过度使用,减少建筑废弃物的生成。

2.合理分类与存放: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不同性质的垃圾相互污染。对于可回收和可利用的材料,应单独存放,以便于后续的回收利用工作。

3.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如洒水装置、挡风墙等,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同时,对于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4.减少噪声和振动: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和工艺,确保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在噪声敏感区域,应采取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5.控制污水排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确保施工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雨水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然水源的依赖。

6.建立监测与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施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环境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应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禁止凌空随意抛撒,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施工现场道路应使用不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铺设,并定期洒水清扫,防止道路扬尘。

2.加强物料管理:对于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存放在库内或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装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3.推广使用环保建材: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低的涂料、无甲醛的板材等环保建材,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大气污染。

4.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减少建筑垃圾源头的大气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设备选择与管理

(1)优先选用低噪声级的设备机械,例如低噪音挖掘机、电锯等,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

(2)对于产生高声级的设备,应设法安装隔声装置,并建立封闭的操作棚,以减少噪声的扩散;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降低因设备老化或故障产生的噪声。

2.施工时间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推土机、挖掘机等高噪声设备在夜间 22:00 至凌晨 6:00 施工,特别是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内;

(2)昼间施工应避免在午休时间使用大型机械,如果特殊需求,必须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应事先填写申请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3.施工方法优化

(1)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代替水泥搅拌站,减少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

(2)在建筑垃圾收集阶段,设置合理的垃圾分类分区,减少垃圾运输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距离和频率;

(3)选择低噪音、低振动的运输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4.施工场地布置

(1)将设备尽量放在建筑工地的中心,以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机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简易隔声屏障,阻断声音的传播,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人为噪声控制

(1)倡导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静。

(四)水环境污染防治

1.源头控制

(1)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在项目规划初期,应合理规划施工区域的选择,尽量远离水源地、水体和水生态保护区,以减少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2)监督材料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确保材料储存区合理,防止材料暴露在雨水中,避免水中的有害物质溶解和扩散。

(3)控制建筑垃圾产生:采取垃圾分类、封装和及时清运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进入水体。

2.施工过程管控

(1)管理施工排水口: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排出的废水经过必要的净化处理后,再排放至外部水体或污水处理站。

(2)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和泥浆进入水体。例如,可以使用护坡、挡土墙等结构来阻挡土壤和泥浆的流动。

(3)设置车辆冲洗池: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具备条件设置冲洗池的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冲洗车辆并将废水收集至污水池。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四条收运流程

运输单位需要收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在运输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倾倒至已获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分类收集要求

(一)装修垃圾

1.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3.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有害垃圾应按相应处理要求收集处理,严禁混放。

4.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5.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二)拆除垃圾

1.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3.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5.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四)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

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第十六条分类运输要求

根据宿州市的实际情况,建筑垃圾采用“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模式,使宿州市的建筑垃圾能及时的收集、运输、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一)运输车辆要求

宿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3建筑垃圾运输方式一览表

(二)运输路线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一般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路线,运输路线需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收运路线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起始点宜位于工地或停车场附近;

2.收运路线的选择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3.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4.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如学校、医院;

5.收运路线应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6.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收运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等级、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城区《通行证》。收运车辆通过加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装置接入“集运系统”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一)建设布局

1.建筑工地

每个新建公用区域的临时收集点可在工地临时设置。用地面积需在30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并硬质化,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定期联系清运公司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

2.城市住宅小区

城市管理区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点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众、交通运输便捷”的原则设置集中投放点。在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居民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问题。

3.其他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

(二)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应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

2.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玻璃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点

3.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不应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与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4.投放人在完成装修垃圾投放时,应保持投放点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投放点的设置,包括且不限于选址、建造及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十八条乡镇建筑垃圾收运处理

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提倡镇、村积极探索就地就近消化处置方式,通过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用于村内道路及农房建设底料、洼地及塌陷地填垫等进行消纳;无法利用的,应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暂存点,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区统一处置。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性质相似,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装修垃圾

规划近期,装修垃圾在装修垃圾处理厂分选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燃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三)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经固化、脱水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现有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可利用工程渣土制机制砂,其余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进入消纳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规划要求。

2.新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交通便利,具备水电市政等配套设施;

(3)应远离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商业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3.新建设施宜与静脉产业园、生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统筹考虑选址。

(二)功能配置及布局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1)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2.设施总体布局应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置。

3.设施厂区道路布置应人、货分流,且物流清晰顺畅。

(三)工艺技术要求

1.处置工艺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高效、循环、低碳要求,并根据处理规模、原料组分、成品要求,选用不同的设备组合。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破碎、除土、磁选、筛分、风选、水浮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预分拣、破碎(袋)、筛分、磁选、风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4.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的不同特性,采用人工/智能拣选、筛选、磁选、风选、水浮选、光电分选等方法。分选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鼓励采用智能分拣。

5.当采用湿法工艺或水洗工艺时,生产废水应循环利用。

6.产尘设备和输送皮带应密封,并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节点采取收尘和除尘措施。物料堆场应采取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7.设备布置应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

8.原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 7 天,再生制品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时间,再生材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宜小于 15 天,堆料堆高不宜超过 4 米。剩余物中可燃物应日产日清。

9.生产车间内应分别设置检修、人行、车行专用通道,并满足安全需要。

10.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超过标准 CJJ/T134 的规定,应对设备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使其满足能耗要求。

11.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 95%。

12.装修垃圾应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剩余物数量不宜高于装修垃圾处置数量的 20%。

(四)公用设施要求

1.建筑及结构要求

(1)主体设施车间应封闭,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3)车间各类平台、基坑和水池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2 米。

(4)车间内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5)物料堆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挡墙,高度宜大于 5 米。

(6)原料和成品堆场、生产车间等应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

(7)地面设计应满足堆料和设备的地基承载力要求。建筑结构除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要求外、还需满足设备及车辆荷载,操作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8)厂房结构布置时,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等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堆场内部结构柱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9)利用已有建筑的,新增建筑结构应尽量与既有建筑结构设缝脱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基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不利影响。

2.供配电、给排水和通风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持续运行。

(2)场内应设置配电间或独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电控制箱应可靠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消防水泵、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以及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电源应作为二级负荷。

(4)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 250kW 时,应设置变配电所;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 2000kW时,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总变配电所或增设分变配电所。

(5)给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6)应设置厂房内部地坪、道路及车辆冲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统。

(7)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相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已有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和灭火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启用。

(8)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用水宜采用循环用水。

(9)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区域宜采用排水沟收集废水。并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10)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应处理后才能外排。

(11)厂房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工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要求。

3.信息化与数字化要求

(1)各类设施应按要求安装电子称重、道闸和车牌识别、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管控设备。

(2)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确保在线接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3)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 24 小时在线,遇到问题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修复并向发证机关报告。

(4)各类设施厂区周界围墙、主要道路、出入口、和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发生人工紧急报警或入侵报警时,监控摄像系统应具备自动调出报警位置或附近的图像,并可进行回放操作的功能。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进出料、库存、生产运营及生产台账的一体化管理,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应本地化保存三年。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控制计算机和控制机柜的供电电源应使用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的电源容量应满足设备在断电情况下持续运行不少于 120 分钟的要求。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智慧大屏系统,并满足视频上墙、工控数据上墙的需求。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五)环境保护要求

1.各类污染物防控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已有临时设施应按照环境影响现状评价要求完善各类污染物防控措施。

2.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含粉尘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

3.剩余物处置方案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去向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执行,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和剩余物。

4.在产生废水、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当设置固定监测点。监测设施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

第二十一条装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理厂采用的资源化工艺技术方案为筛分、除尘、除杂后进行破碎,控制粒径可分为轻质可燃垃圾、骨料,其中轻质可燃垃圾进入焚烧发电厂处置,骨料用于制造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拆除垃圾(含工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可根据拆除工程特点在工期短、拆除垃圾产生量大的集中拆除工地增设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移动式就地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规划宿州市工程渣土采用“工程回填、地坪抬升、土地复耕、转运暂存调配”等多种综合利用方式的处置模式。

第二十四条市域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各县政府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产生区域、产生类型、运输半径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满足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需求,并在用地上给予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问题。

第七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存量建筑垃圾安全及环境影响

存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这些建筑垃圾堆存在崩塌,阻碍道路等安全隐患;由于建筑垃圾中也含有少量易燃物,因此存在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

(一)治理范围

宿州市辖区范围,覆盖城乡全部公共空间。重点为城乡结合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干道沿线,重要桥梁周边,废弃工矿、丘陵荒坡等空旷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等,以及跨省、市域非法运输处置行为。垃圾类型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各类固废。

(二)治理内容

1.非正规堆放问题

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一类问题指: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体积在5000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固体废弃物、3吨以下的危险废物及500立方米以下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堆放时间小于6个月;二类问题指:垃圾体积大于一类问题规模或堆放时间超过6个月。全面开展立体排查,各类问题实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查处、及时销号,严防新增点位产生。

2.非法运输处置问题

未取得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源头非法出土、末端非法消纳、未经核准擅自运输为重点,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个人责任。

(三)具体机制

夯实属地防控责任。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常态化防控、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等长效机制。一是组织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网格化管理。二是充分发挥信访投诉、数字城管、有奖举报平台等各类平台作用。

规范点位整治。应实施清单管理,明确问题、整改举措、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做到“一点一方案”,逐一整改。

建立溯源追责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非法运输处置问题应同步建立执法惩处机制,强化溯源取证,积极实施“一案三查”立案查处。

第八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工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及措施。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推广应用制度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应用推广政策,研究政府补贴和绿色审批,创新服务,加强监管,全面推广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的应用。

(五)激励制度

1.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

3.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

4.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

5.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部门职责分工

依据《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以外区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园区做好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分类处理、农村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汇总全市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量数据。

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做好市管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有关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复杂案件的办理,负责汇总全市城市工程渣土有关数据。

市房管中心负责指导各县区、园区做好有物业小区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小区装修垃圾存放点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推进建立装修垃圾提前预约、定时收运工作机制,负责汇总全市装修垃圾有关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城区通行证办理;负责对未按规定时段、线路行使的车辆及超速、闯红灯、闯禁区、野蛮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年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流动执法,对公路超载超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规范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建筑垃圾非法跨界转移运输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扬尘防治指导工作;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做好建筑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非法跨界转移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市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主体单位,应积极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溯源、清理整治、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本次规划提出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及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促进建筑垃圾产、运、消、用的综合管理,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规范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消纳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各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监督管理水平。

完善巢湖市“智慧城管”,搭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建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内包含多个不同功能的信息管理子系统,同时平台具有信息收集(建筑垃圾多源头信息汇总)、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各类信息管理、维护和发布)、信息共享(建筑垃圾信息阅览与展示)等功能,使相关部门、从业企业、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能够根据不同的访问权限、等级了解到不同的信息,从而及时且准确地做出相应的行动,这些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减量调配信息系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应急处理预案

(一)规划目标及原则

建筑垃圾应急预案主要目标是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应急管理与战时动员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要求,设立建筑垃圾应急预案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预案工作。

2.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应急预案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并总结年度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应急预案项目建设,在发生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台风应急预案

接到台风天气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防风加固。台风过后,对建筑垃圾设施损坏情况进行勘察,损坏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2)暴雨及洪水应急预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涝和雨后环境卫生整治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设备、车辆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确保雨后准时到位。暴雨及洪水过后及时了解区域建筑垃圾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

2.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污染应急预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钟内),积极参与救援,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救护、协助保持现场、维护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断事故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道路污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要求进入应急处理状态。清除污染时,要在道路前防100m处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环卫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设置警示灯,迅速开展污染清除作业,恢复道路原貌后再撤离现场。

(2)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开展建筑垃圾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若遇建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积极组织伤员救治,控制事态加剧发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并加强人员抚恤和社会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3)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分类,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先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范围扩延或爆炸程度加剧;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或有连锁事故发生的苗头,应立即通知消防队,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遇到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各个环节,加强建筑垃圾设施防疫消毒工作,坚决切断建筑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1)加强一线岗位防疫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工作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体温检测,并配备足量防疫防护装备,确保一线作业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环卫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中转站、转运站等建筑垃圾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检查,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有地漏、吊挂等现象,确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出现问题。

(4)对疫情控制区域产生建筑垃圾,以属地为区分,进行专车运输,指定专人驾驶,配置消毒用具,从出车、收运、卸料等环节均实施消毒。

第九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规划目标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重点

(一)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1.强化规划保障。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2.优化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

加快推进分类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质量管控

1.建构产品质量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2.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3.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产业支持策略

(一)积极拓宽应用领域

1.全面拓展应用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二)做好各方协同推广

1.明确项目的各方主体责任。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2.明确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任。

(三)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1.严格制度执行。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2.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评优力度。对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持续强化科技创新

1.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

2.支持创新发展。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

3.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优化市场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

2.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3.助推“无废城市”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

2.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安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

3.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十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总目标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应确保不引起水、气和噪声的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在建设前应进行水、气、声等的本底测定,运营后应进行相应的定期污染监视。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三)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四)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

(二)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三)借土应做到零堆放。

(四)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五)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第三十六条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应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他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0米,省、市、县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8.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10.在48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米以上的应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运输企业陆上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时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施工工地,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3.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等降尘措施,不应采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二)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三)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四)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六)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应执行纳管标准。

(七)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并应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建设、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三)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三)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五)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六)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七)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第三十九条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一)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四)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五)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应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六)应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七)应建设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工作。

(八)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十一)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 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十二)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

(十三)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十四)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十五)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十六)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规划近期重点建设规划

第四十条 近期工作规划

近期,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

(一)存量治理

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1.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二)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推进收运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1)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为换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2)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2.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

3.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三)信息化建设

1.升级优化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2.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第四十一条 项目规划

表3 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及投资估算表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四十三条 制度保障

应制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动作和配套实施细则。应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级部门的工作可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第四十四条 技术保障

(一)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保障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牵头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资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住建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都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完善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管理监督工作,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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