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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12-06 11:54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塑造绿色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美丽青海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突出源头预防效能

(一)动态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州)级细化落地的原则,在已经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基础上,省、市(州)政府分级修订完善本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相关规划及评估情况,组织开展定期调整,按程序发布实施。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动态更新,按规定完成备案、发布工作。

(二)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识别应保护区域,确定为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识别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确定为重点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确定为一般管控单元,实施一般管控。

(三)精准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原则,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更新管理要求。省级负责完善全省总体性和三江源、祁连山、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五大生态板块区域性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各市(州)负责辖区各管控单元地域性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区,应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四)提高信息技术辅助决策能力。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生态保护监管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支撑功能。探索开发环境质量预警、环境容量预估、项目准入预判等功能,不断提升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五)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最大化主要任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管控,承担好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积极融入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深入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对三江源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六)持续推进环境质量稳固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水、大气、土壤、声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江河湖泊源头区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健全“流域—水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分区管控机制。完善大气分区分类协同管控,扎实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强化西宁市、海东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土壤环境分区管控,依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探索实施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下水、区域—地块污染协同防治,制定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加强甘河、格尔木工业园区等化工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加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引导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合理布局。

(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修订时,依法依规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鼓励市(州)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工作。

(八)严格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情况动态监控。对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降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一般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重点关注、发现有关突出问题,推动制度落地落实。

三、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支撑高质量发展

(九)服务重大战略实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支撑作用,服务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等战略实施,助力产业“四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西宁—海东都市圈协同融合发展、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增强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十)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和引领作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大型风电和光伏发展,实施好柴达木沙漠基地、海南州戈壁基地等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持续推进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完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重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积极探索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十一)全方位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和专项规划编制时的应用,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并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释放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分区管控要求落实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宣传教育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切实抓好落实,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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