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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开闸或将破水业投融资困局

时间:2011-10-24 18:47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 成杨

    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对此,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认为,地方市政债破冰,或将为环保产业创造一个新的发展时代。

市政债或破解环境产业资金困局
城市环境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政府、公众、企业三方,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负有对环境项目进行公共投资等责任。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城市环境处理却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财政资金“杯水车薪”、产业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环保产业面临的一大困境。目前环保产业资金投入仍受限于我国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投融资模式。“财政资金远不能满足环境产业发展的需要,专业投资运营商尚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现有产业资金来源渠道不足以支持环境产业的深化和发展。”
据中国水网了解,目前城市水业投融资体制受到多种制约,国债在城市水业的大量使用伴随着普遍的低效、浪费问题,难以提供稳定合理的投资渠道,而成本过高的银行融资又难以与城市水业的长期经营相匹配。市政债的出现,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渠道。
随着国家对环境领域要求的强化,一些地方已经将环境治理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基于此,傅涛认为,用市政债进行环境项目投资,不仅可以实现地方政府的环境需求,更容易让上级批准,同样会很受市民欢迎,所以环境领域投资更可能被市政债涉及。
傅涛介绍,市政债试点,让地方政府实现了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更有利于政府去实现自己的管理责任。以前环境领域采取的中央转移支付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属于拿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地方政府可发行市政债后,将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从理论上,办事应该更有效率。
 
BOT模式或受冲击, DBO模式可能成未来主流
    傅涛介绍,目前环境领域常见的BOT融资模式,本质上属于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成本高,投入时间长,收费权和政府契约在其中作用重大。但实际上,当前,很多银行对地方政府契约并不认可。而市政债的出现无疑开辟了投融资的新空间,给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稳定合法的融资出口,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义重大。
傅涛认为,发行市政债,政府有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相对降低,水处理及固废处理通行的BOT模式也许会受到一定冲击。随着政府在此的大力推进,“后市政债时代”也许将会到来。
他同时强调,市政债让政府实现了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所以必须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使用这种权力:首先应该坚持市政债募集及使用公开化原则,以保证使用的透明化。同时,融资成本低不等于做事时花费的成本就低。所以建议发债政府应该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原则,不要自己出钱自己花钱,要让更专业的企业去做更专业的事情,政府负责投资和运行监督。
基于此,傅涛认为,DBO模式其实更适应“后市政债时代”的产业发展需求和方向。
所谓DBO模式,即要求中标方不仅要负责设计,还要负责建设和运营。这既是对不懂如何管理、运营企业的投资方的促进和推动,同时也要求中标商要把足够的注意力转移到质量上来,并保证项目长期运营。
从服务的角度, DBO模式更符合环保部正大力推进的环境服务业模式。不以投资为核心,实现了投资环节和运营环节的分离,可以更好地发挥环境企业的运营能力。
这种模式已经在世界上运用于多个大型项目,如果市政债更多地涉及到环境领域,未来,DBO模式或许会成为新的市场主流模式。
 

编辑: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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