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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

标准类型 国际标准 实施日期 2008-04-01
发文单位 河南省建设厅
标准号 豫建村镇〔2008〕16号

1 总则
1.1为科学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规范村容村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镇(乡)规划区以外的村庄环境整治。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村庄环境整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所列村庄分类,按自然环境条件分为山区、丘岭和平原地区三大类;按村庄现状人口规模分为特大型(3000人以上)、大型(1000—3000人)、中型(200—1000人)、小型(200人以下)四级;按现状年人均纯收入分为一类(人均5000元以上)、二类(人均3000—5000元)、三类(人均3000元以下)等三类。
1.4村庄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1.4.1遵循规律、规划先行的原则。遵循村庄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坚持先规划、后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应符合县(市)、镇(乡)编制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有关要求。
1.4.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村庄自然环境条件、规模等级、经济发展等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简便易行的整治方案,确保环境整治效果。
1.4.3统筹安排、节约利用的原则。立足村庄已有条件,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符合经济、安全、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技术。
1.4.4保护自然生态、突出文化特色的原则。充分利用现状环境要素,延续传统村庄空间形态、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
1.4.5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村容村貌管理长效机制。
2 整治内容
2.1基本整治内容。
与农村居民生活生命安全、必要生产生活条件紧密联系,体现村庄生命线系统和村庄整体功能的村庄布局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活废弃物处理等,列入村庄环境基本整治内容。
2.1.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进行整治,改善道路交通功能,并与自然环境相融合。
2.1.2给水设施与饮水安全。村庄给水设施包括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设施整治,应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
2.1.3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合流或分流收集与排放标准,整治和建设排水、污水处理系统与雨水、污水再利用系统。
2.1.4垃圾与粪便处理。搞好村庄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卫生厕所、沼气池等循环利用设施。
2.1.5生活能源设施。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活能源,包括传统能源、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1.6安全与防灾。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雪灾、地质灾害等灾种的影响,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和村庄可持续发展。
2.2其它整治内容。
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体现村庄功能完善和整体形象风貌的自然河道坑塘等公共环境整治与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卫生保洁等列入村庄环境其它整治内容。
2.2.1村庄坑塘河道。村庄自然或人工开挖的坑塘、河道或沟渠的整治,达到保障其使用功能与水环境景观的要求。
2.2.2村庄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文化遗产,维护村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2.2.3村庄景观环境。根据村庄传统特色,搞好园林绿化和公共环境整治,形成协调统一的景观风貌。
2.2.4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完善环卫设施,建立环卫保洁制度,保持公共环境整洁优美。
3 分类指导标准
3.1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
3.1.1合理编制村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乡村特色,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庄布局,保护自然生态与传统文化风貌。村庄规划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雪灾、地质灾害等灾种的影响,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凡在确定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的各类村庄,均应编制村庄规划。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还应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规划相关图件应在村民委员会或村庄公共活动场所公示。
3.1.2村庄规划实施。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安排农民住宅和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均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和进行建设。
3.1.3制定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列入村庄环境整治计划的村庄应依据村庄规划,参照本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整治内容、项目与整治标准,明确实施步骤与责任人,并将实施方案向村民公示。
3.2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与整治
3.2.1村庄道路交通。(1)村庄道路应由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要道路、以集散交通兼服务功能的次要道路和以服务功能为主的甬路构成合理的路网形态,形成通达畅顺的交通系统。(2)村庄道路铺装应满足道路功能要求。主要道路路面应全部硬化,次要道路应逐步硬化,一类村庄主次道路硬化分别达100%、80%以上;有条件的二、三类村庄逐步实施,二类村庄和扶贫开发整体推进三类村主次道路硬化分别达95%、60%以上。(3)村庄道路尤其是主次道路必须设置排水沟渠,排水沟渠应与道路硬化同时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封闭、畅通。(4)村庄道路通过学校、商店等人流密集路段,与过境公路、铁路平交时,须设置相应交通安全标志或设施,确保交通安全。(5)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下水道应及时清理,保持良好的通行与排水功能。
3.2.2村庄供水设施。(1)村庄供水应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量为40—60L/人?天,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2)村庄供水应根据当地地理环境与经济技术条件,规划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设施。靠近城镇的村庄优先选择城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其它村庄提倡建设联村、联片或单村集中供水设施。一类村庄率先实行集中供水,自来水入户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二类、三类村庄尤其扶贫开发整体推进村积极建设集中供水设施,自来水入户率分别达75%、60%以上,尽快改善农村饮水条件。(3)暂无条件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和周围环境的清理整治,保证水质达标与饮水安全。
3.2.3村庄排水与污水治理。(1)结合村庄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村庄排水系统。根据自身条件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排水方式。靠近城镇的村庄可将生活污水就近引入城镇排水系统集中处理。一类村庄中的大型以上村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应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滤池等处理技术;无条件建设污水处理站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通过整治排水沟渠,就近排入村庄水系或收集利用。(2)粪便污水可单独收集制作肥料,或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后直接利用或引至村庄水系下游;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村庄排水系统,不得暴露或污染村庄生活环境;其它生活污水可与雨水合流排放。(3)排水沟渠应经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积堵塞,保持排水顺畅。
3.2.4村庄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1)村庄垃圾应定点收集、定时清运,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宜就地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废品类可单独回收,可腐烂的有机垃圾单独收集堆肥再利用或沼气厌氧化处理,砖瓦、灰渣等垃圾可就地再利用作为建筑材料,其余混合垃圾采取定点收集。(2)根据规划建设村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一类村庄和有条件的二、三类村庄沿村庄主次道路建设标准化半封闭式砖砌垃圾池,每池服务半径为800—1000m,并在主要道路人流密集路段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垃圾箱(果皮箱);积极推行村收集、乡镇清运、县城或较大乡镇集中处理的模式。距城镇较远的大型以上村庄,山区可利用非行水山沟,平原利用废坑塘加围堰建设简易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3)推广符合生态健康要求的卫生侧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提倡结合农户住房新建、改建,将户用厕所建在居室内,室外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方便使用管理,并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根据自然地理、民俗习惯和经济状况,选择厕所建设模式,一类和二、三类上下水完备的村庄,可建水冲式厕所,排出的粪便污水与排水管网相连接;上下水不完备的村庄可建设沼气池式厕所;干旱地区的村庄可建设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在村庄文化活动中心、集贸市场、村庄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不低于10—30m2/千人,服务半径控制在300—500m。一类村庄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5%以上,二类村庄和扶贫开发整体推进三类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60%以上。
3.2.5村庄能源设施。(1)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农村生活能源。减少使用柴木等传统能源,合理使用煤炭等常规能源,提倡鼓励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有条件的村庄逐步建设大中型沼气、联户沼气为主的集中供气设施,一类、二类及扶贫开发整体推进三类村和其它三类村庄中沼气普及率分别达到80%、60%、30%以上,临近城镇有城镇燃气气源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燃气或液化石油气;有条件的村庄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2)结合农村电网改造,提高供电保证率,在电气化水平较高的村庄,应积极推广电磁炉、空调等生活电器使用。(3)在以煤柴为主要生活能源的村庄应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对燃料使用后的垃圾及时收集和就地再利用处理。
3.2.6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规划和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配置,完善功能,方便使用,有序管理。一般包括村委会及其它管理机构,小学和幼儿园,医务所(室)和计生指导站、文化大院(文化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等),超市、日杂店、理发、浴室等商业与服务设施(参照表3.2.6)。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改造、利用现有闲置房屋;中、小型村庄应配置多种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设施。
表3.2.6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表
类型 项目 特大型村庄 大型村庄 中型村庄 备注
行政管理 1村委会 ○ ○ ○ 设在行政村
 2其他管理机构 ● ○ ○ 
教育机构 3小学 ● ● ○ 
 4幼儿园 ● ● ○ 
医疗卫生 5医务所(室) ● ● ○ 
 6计生指导站 ● ● ○ 
文体娱乐 7文化站、点 ● ● ○ 包含广播站
 8青少年、老年中心 ● ○ ○ 
 9公园、游园 ● ● ○ 
商业服务 10小型超市 ● ● ● 
 11日杂用品店 ● ● ○ 
 12旅馆、招待所 旅游性质村庄均可设置
 13餐饮小吃店 ● ○ ○ 
 14理发、浴室 ● ○ ○ 
 15综合修理服务 ● ○ ○ 
注:●为应设置项目  ○为选择设置项目
3.3村庄公共环境(村容村貌)整治
3.3.1村庄坑塘河道整治。(1)根据坑塘的旱涝调蓄、渔业养殖、农作物种植、杂用水、水景观和污水净化等不同功能,采取相应整治方式。坑塘应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保证其正常生态功能。提倡利用水塘养鱼、养藕等经营,绿化美化堤岸,营造清水环境。(2)根据村庄河道沟渠排洪、取水、水景观等功能,搞好堤岸维护,配置保护自然植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河道实施安全防护整治,根据需要设置护坡,保障其使用功能。(3)做好坑塘河道堤岸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堤岸和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水景观环境。
3.3.2 村庄文化遗产保护。(1)依据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对重要文物建筑及始建年代久远,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及祠堂、庙宇、亭榭、桥坊、碑塔和桥堡等建筑物、构筑物悉心维护,破损的按原貌加以整修。切实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其道路走向、空间尺度、建筑形式及其建筑小品和细部装饰,均应按原貌保存和维修。(2)处于古文化遗址分布范围的村庄整治,应符合保护地下遗存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3)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分布范围内的环境整治,清除可能引起火灾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防止环境问题引发损害传统建筑。凡邻近传统建筑、传统街巷的新建建筑,其尺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保护好村庄传统文化风貌。(4)保护自然历史环境要素形成的自然地貌,维护其生态功能。应搞好山体形貌维护和植被修复养护,保护好历史水系,保持水系传统岸线、水质和水流的通畅。对古树名木挂牌,明确保护要求。保护好传统道路、桥梁、水井、沟渠、公共场地等人工历史要素。对构成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的街巷枢纽空间、古井、匾额、招牌、幌子等物质要素和街名、店名、传统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延续村庄传统文脉。
3.3.3村庄景观环境整治。(1)注重村庄景观环境的历史延续性、完整性、协调性与乡村美感。建筑外观的整治应根据村庄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和特色,引导村民按照确定的统一建筑风格和基调,逐步整合既有农宅的型式、体量、高度及色彩,形成协调统一的村容村貌。(2)公共服务建筑的型式、体量和色彩应成为整个村容村貌的中心,公共环境中心重要位置如文化广场、街心游园可适当布置环境小品,提升环境景观文化品味。(3)沿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建筑外立面通过粉刷、装饰等办法进行美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残垣断壁等设施应予拆除。(4)搞好村庄园林绿化。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种植适宜的乔灌花草植物,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通过街道绿化、庭院绿化与公共场合绿化相结合,绿化美化村庄环境。一类村庄和有条件的二、三类大型以上村庄应建设1—2处公园绿地或小游园,为村民提供公共休闲活动空间。村庄主要道路绿化率一、二、三村庄分别达90%、75%、60%以上。行道树和各类绿地保持整洁美观、管理到位,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
3.3.4村庄环境卫生保洁。(1)村庄道路保持整洁完好。路面破损及时修复,主要道路应定时清扫,路面积雪及时清除,道路及绿化带、路边沟无暴露垃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不得在街道占道经营、堆放农副产品、杂物和晾晒粮食。(2)村庄内的果壳箱、垃圾站(池、桶)等环卫设施应满足需求,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并有保洁员专人管理。垃圾应定点堆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设施按标准建设运行,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3)农村商户应入店、入市经营,产生垃圾应定点存放;集市市场应及时清扫、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4)不得在路边、沟渠及其它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临街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隔离围档,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5)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公告栏、读报栏、宣传画廊等设施应布置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规范设置,过时、破旧标语应及时清除干净。无乱贴、乱涂、乱画现象。(6)村庄公共娱乐、健身、休闲、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无乱晾乱晒、无积存垃圾或积留污水,无堆积杂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保持设施良好、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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