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简称气瓶)的质量控制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组织生产的气瓶制造企业。 2 引用标准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6583 质量——术语 GB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标记 气瓶表面所作的非永久性记号,如漆色标记;气瓶表面所作的永久性记号,如钢印标记。 3.2 批量管理 气瓶制造全过程中的批量生产和批量检验,并包括了对混合批和回用瓶的管理。 3.3 回用瓶 在生产过程中,对于正常批和混合批外的余数或跟不上批的钢坯、瓶坯及返工瓶,属同一设计条件、同一公称直径及厚度、同一制造方法、同一材料、同一热处理规范,允许在不超过五个炉罐号范围内重新编批,可作为回用瓶重新管理。 4 质量保证 4.1 组织 4.1.1 气瓶制造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 4.1.2 职责权限 4.1.2.1 厂长(经理)应对本企业产品质量负全责。 4.1.2.2 质量体系的责任工程师应由厂长(经理)任命,在各自的质保、设计、工艺、材料、探伤、理化、计量、检验、设备范围内负责气瓶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的实施。 4.1.2.3 职能部门的职能权限,以及其与责任工程师的控制和协调措施应由厂长(经理)或其授权部门明确。 4.1.3 气瓶生产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4.1.3.1 责任工程师必须到岗工作,并有工作见证。 4.1.3.2 责任工程师因故临时离岗,应有经认可的责任工程师代理人员到岗,并有工作见证。 4.1.3.3 质保责任工程师应定期召开责任工程师技术例会,并有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 4.2 条件 4.2.1 气瓶制造企业应具备实施质量方针和达到质量目标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a.技术力量和专业化技能; b.专用设备和工艺装备; c.检测手段。 4.2.2 气瓶制造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气瓶质量责任人员的能力水平和所必须具备的资格,经验和培训等级。同时对行政、技术、检验及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和质量意识培训,做到关键岗件有证操作。 4.3 质量管理手册 气瓶制造企业对其质量体系中采用体系的全部要素、要求和规定,要有系统和有规则地以质量方针和程序形式写成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应保证人们对质量方针和程序有共同的理解。 4.3.1 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目的是对气瓶制造企业的质量体系作适当的阐述,同时将其作为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法规性文件。 4.3.2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含有设计、工艺、材料、探伤、理化、计量、检验、设备以及其与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有关的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 4.3.3 应对质量管理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作出规定。 4.3.4 质量管理手册的修改或补充应根据企业机构及人员的变动、质量体系运转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4.4 质量记录 与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调查、审核、评价等有关的质量记录图表是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4.4.1 应制定有关识别、收集、检索、存放、存档、保管、发放、更改及处理有关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规定。 4.4.2 质量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留,为质量分析提供线索,以鉴定质量趋势、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及质量跟踪能力。 4.5 质量体系审核及监督 4.5.1 内部审核 厂长(经理)应组织与质量体系有关的部门和责任工程师审核和评价质量体系要素中的规范是否能有效地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并提出纠正措施。 4.5.2 外部审核 4.5.2.1 制造许可证 气瓶制造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申报,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并经主管部和国家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制造许可证”,并接受发证部门定期换证审查。 4.5.2.2 质量监督 气瓶制造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才有制造气瓶产品的资格,并接受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检。 5 质量控制 5.1 设计控制 5.1.1 气瓶制造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将完整的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5.1.2 气瓶制造企业应按有审批标记的设计图样组织生产。 5.1.3 气瓶制造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规定的设计工作程序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验证,在小批量试生产的基础上,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方可组织批量生产。 5.1.4 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且应按企业内部规定的设计文件更改、批准、发放、使用程序进行。 5.2 工艺文件控制 5.2.1 各工序质量控制点应编制相应的质量控制文件。 5.2.2 工艺文件的制订 工艺文件经有关工艺人员制订,应由工艺责任工程师负责审核,由质保责任工程师批准。 5.2.3 工艺文件的更改 5.2.3.1 工艺文件的更改需经工艺责任工程师审核,经质保责任工程师批准。 5.2.3.2 应在更改通知单中注明更改的性质,以及对其它文件的影响。 5.2.3.3 应及时把工艺文件的更改和更改后的情况通知全体有关人员和机构,并及时收回已作废的工艺文件。 5.3 生产过程控制 5.3.1 瓶体材料 5.3.1.1 材料责任人员对瓶体材料的订货、采购、验收、标记移植、保管、发放等环节实行质量控制。 5.3.1.2 进厂瓶体材料严格按技术标准复验。材料复验单经理化责任工程师和材料责任工程师签署确认后方能投产。 5.3.1.3 气瓶制造企业采用新材料设计制成的气瓶,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 5.3.2 坯块加热和瓶坯热处理 5.3.2.1 炉温的控制须有自动记录装置,料温须定时抽查记录。 5.3.2.2 热处理规范的制订及其修改和重新热处理规范的制订,均应经热处理责任工程师审核,工艺责任工程师会审,报质保现任工程师批准。 5.3.3 瓶坯检验 5.3.3.1 由检验人员逐只检验瓶坯质量。 5.3.3.2 降级瓶做好区分标记,另行堆放。 5.3.3.3 检验中的疑难问题由检验责任工程师提出处理方法。 5.3.4 内螺纹加工 内螺纹加工后操作工应逐只自检,检验人员逐只复验,并做好返工瓶的隔离标记。 5.3.5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5.3.5.1 按GB 9251和GB 12137要求进行操作,并由持证的操作人员填写原始记录。 5.3.5.2 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对水压和气密性试验单予以确认。 5.3.5.3 对不合格气瓶要及时做好隔离标记。 5.3.6 底部解剖和性能试验 5.3.6.1 样瓶底部解剖和爆破试验由检验责任工程师确认放行。其它性能试验报告由理化责任工程师确认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署合格后放行。 5.3.7 探伤 5.3.7.1 凡管子瓶的管段或作过淬火后回火处理的瓶体都应逐只作探伤检查。 5.3.7.2 探伤责任工程师应负责制定探伤规范,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超声波探伤或磁粉探伤报告单予以确认。 5.3.8 成品出厂 5.3.8.1 成品出厂前检验员应逐只检验阀与瓶的装配质量,安全帽必须配置齐全。 5.3.8.2 出厂气瓶要求标记清晰、完整。符合有关规程和标准要求。 5.3.8.3 出厂文件应齐全,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应项目齐全,且符合有关规程和标准要求。 5.3.8.4 气瓶出厂由检验责任工程师确认。 5.4 批量管理控制 5.4.1 气瓶制造企业应制定气瓶的批量生产和批量管理制度。 5.4.2 混合批和回用瓶应分别单列管理。 5.4.2.1 混合批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则要求。 5.4.2.2 每一百个正常批中,回用瓶的组批数应不超过三个批。 5.4.2.3 混合批或回用瓶的两个试验样瓶必须从不同的炉罐号抽取。 5.4.2.4 混合批或回用瓶出厂,必须在生产原始记录和批量质量证明书上注明。 5.4.2.5 混合批和回用批须经检验责任工程师进行确认。 5.5 气瓶附件管理 5.5.1 气瓶制造企业对各类附件进厂应规定验收标准。 5.5.2 根据验收标准按比例抽样检验,验收合格,经检验人员认可后入库。 5.6 工艺装备、设备质量控制 5.6.1 有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的技术文件须经工艺责任工程师审核。 5.6.1.1 应按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工艺装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和更换。 5.6.2 有关设备质量管理的技术文件须经设备责任工程师审核。 5.6.2.1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落实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保证设备的专管率和完好率,设备责任工程师应控制其工作质量。 5.6.3 维修保养 5.6.3.1 设备在生产使用间隙中或经一周期使用后,应按规定进行适当的保养和维修,以保证持续的工序能力。 5.6.3.2 对气瓶产品关键的质量特性参数有影响的冲压、拔伸、收口、热处理、探伤及性能试验设备经大修或周期检定后,设备责任工程师必须到场验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高压容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平、欣怀忠、张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