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室温 ≥0.7 ≥0.7

  注:粘着强度系成品试验。
5.4 平形活接头应符合GB 3289.37要求,金属法兰应符合GB 2555要求,公差尺寸按GB 1804-79中lT14级执行。
5.5 可曲挠橡胶接头的工作压力和真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试验压力是工作压力的1.5倍,爆破压力是工作压力的3倍。
5.6 在表1规定的工作压力下,可曲挠橡胶接头的位移性能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型别 公称直径DN
(mm)
轴向伸长
(mm)
轴向压缩
(mm)
横向位移
(mm)
偏转角度
(a1+a2)(°)
KDTF 32~50 6 10 10 15
65~100 8 15 12
125~200 12 18 16
250~400 14 22 20 10
500~1200 16 25 22
KSTF 32~80 30 50 45 40
100~150 35 50 40 35
200~300 35 60 35 30
KSTL 15~65 6 22 22 45

5.7 可曲挠橡胶接头用于生活饮用水系统时,通过接头后的水质仍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结构尺寸应用游标卡尺或卷尺检验。
6.2 橡胶件内部的钢丝圈应用X射线透视检验。
6.3 物理性能的试验方法
6.3.1 橡胶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的试验应符合GB 528的规定。
6.3.2 橡胶脆性温度的试验应符合GB 1682的规定。
6.3.3 硫化橡胶与织物帘布层的粘着强度试验应符合GB 532的规定。
6.3.4 橡胶热空气老化的试验应符合GB 3512的规定。
6.3.5 橡胶耐酸碱的试验应符合GB 1690-82中4.2条的规定,试验液体为10%H2SO4、10%NaOH,试验结果用抗张积累数表示。
6.4 平形活接头或金属法兰外观用目测方法检验,尺寸及公差应用游标卡尺或卷尺检验。
6.5 压力和真空度的试验方法
6.5.1 产品的试验压务和爆破压力的试验可参照GB 5563-85中6.3条规定执行。
6.5.2 产品的真空度试验可参照GB 5567-85中2~5章规定执行。
6.6 产品的位移性能试验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6.7 产品的水质试验应符合GB 5750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必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7.2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其项目应符合表5的规定。
7.3 凡属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1)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2)新产品开发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3)正常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定期抽查;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表5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质量检验 5.2.1 6.1 全检 抽检
2 X光透视检验 5.2.2 6.2    
3 橡胶物理性能检验 5.3 6.3    
4 法兰、平形活接头检验 5.4 6.4    
5 试验压力检验 5.5 6.5.1    
6 爆破压力检验 5.5 6.5.1  
7 真空度检验 5.5 6.5.2    
8 位移性能检验 5.6 6.6    
9 水质检验 5.7 6.7    

  注:原材料无变化时,水质检验可酌情延期。
7.4 正常生产时,橡胶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试验应每月检验一次;热空气老化、脆性温度、耐酸碱性试验应每季度检验一次。每次抽取1个试样,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胶料判为不合格。
7.5 产品的粘着强度、试验压力检验应每季度检验一次;真空度、爆破压力、位移性能试验应每年度检验一次。每次任选一种规格为代表,任取1~2件试样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在同规格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检,仍有一件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并作降级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应具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及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和检验员印章。
8.2 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0mm的产品用纸盒包装,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产品用木箱包装,长途运输时均用木箱包装。包装盒(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日光直射、雨雪浸淋,避免与酸碱、油类等有机溶剂接触。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并远离热源1m以外。

                  附录A
              外观质量及分等规定

                 (补充件)
A1 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外观质量及分等应符合表A1规定。
                   表A1
序号 外观缺陷
名  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起泡脱层 不允许有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面积不大于100mm2,两缺陷间距不小于500mm,须经一次修理完善 内、外胶层面积不大于300mm2,两缺陷间距不小于300mm,须经一次修理完善
2 杂质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深度不大0.2mm,且不多于一处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深度不大于0.5mm,且不多于2处,须经一次修理完善 内、外胶层深度不大于1mm,且不多于3处,须经一次修理完善
3 外界损伤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深度不大0.2mm,面积不大于5mm2,且不多于一处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深度不大于0.5mm,面积不大于10mm2,且不多于2处,须一次处理完善 内、外胶层深度不大于1mm,且不多于3处,须一次处理完善
4 修理痕迹 不允许有 内胶层不允许有,外胶层不多于2处的轻微痕迹 内、外胶层允许有不多于3处的修理痕迹
5 破裂、增强层脱层、针孔、海绵状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附录B
              位移性能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 试样
  在硫化后停放时间不少于24h的可曲挠橡胶接头成品中任取1件作为试样。
B2 设备及工具
B2.1 电动试压泵或手动水压泵
B2.2 压力表(规定的使用压力应在全刻度盘读数的15%~85%之间,并应定期校对确保灵敏和准确)。
B2.3 试验台、游标卡尺、角度量具。
B3 试验用介质
  水、皂化液或合适的液体。
B4 升压速度
  当试验压力不超过7.0MPa时为0.075MPa/s,如果达不到上述升压速度时,有关方面应事先商定一个合适的速度值。
B5 试验的准备
  将平直放置的可曲挠橡胶接头试样一端装上带排气阀的平面法兰盖,成为自由端。另一端装上带导气管的平面法兰盖和液压泵出口管相连接并固定在试验台上,以低压水或皂化液充入试样内部排净空气,关闭排气阀停泵。调整试样轴线并固定自由端。平行轴线测量并记录试样初试长度。
B6 轴向位移试验
  按B5条准备完毕后,在轴线方向施加机械力将试样拉伸或压缩至表4规定的伸长量或压缩量,并固定住。按B4条升压速度对试样施以产品的工作压力,至少保持1min,检查试样有无渗漏、开裂或异常变形等损坏现象。
B7 横向位移试验
  该试验可单独进行,也可在轴向位移试验结束并恢复试样原状后连续进行。用垂直轴线的机械力将试样横向拉至表4规定的横向位移量,并固定住。按B4条升压速度对试样施以产品工作压力,至少保持1min,检查试样有无渗漏、开裂或异常变形等损坏现象。
B8 偏转角度试验
  该试验可单独进行,也可轴向和横向位移试样结束并恢复试样原状后连续进行。转动二侧直角挡板将试样偏转至表4规定的偏转位移角度并固定住,按B4条升压速度对试样施以产品的工作压力,至少保持1min,检查试样有无渗漏、开裂或异常变形等损坏现象。
B9 试验结果
  在保持时间内观察并记录产品有无渗漏、无裂及异常变形现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处理设备器材材料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市松江橡胶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文源、张淼、陈志华、江定辉、李文珍、包虹、陆洪元。
  本标准委托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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