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628.191:778.588 GB3553-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电影洗片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影制片厂、电影洗片厂、胶片厂及图片、照像等感光材料洗印部门。 1.标准的分级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洗印企业执行的标准和现有洗印企业1985年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洗印企业自标准实施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其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项目 | 单位 | 第一级 | 第二级 | 备注 |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 微克分子/升 | 20~30 | 50~80 | | 彩色显影剂 | 毫克/升 | 1~2 | 3~5 | 参考指标 | 总氰 | 毫克/升 | 5 | 15 | | 总铬 | 毫克/升 | 1 | 2 | | 六价铬 | 毫克/升 | 0.20 | 0.50 | | 化学需氧量 | 毫克/升 | 100 | 200 | | 银 | 毫克/升 | 0.50 | 1 | | pH值 | | 6~9 | 6~9 | | 2.2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的有毒物质容许排放量,按照表1计算,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 项目 | 单位 | 第一级 | 第二级 | 备注 |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 克分子 | 0.10~0.15 | 0.25~0.40 | | 彩色显影剂 | 克 | 5~10 | 15~25 | 参考指标 | 总氰 | 克 | 25 | 75 | | 总铬 | 克 | 5 | 10 | | 六价铬 | 克 | 1 | 2.50 | | 化学需氧量 | 克 | 500 | 1000 | | 银 | 克 | 2.50 | 5 | | 用水量 | 吨 | 5 | 5 | | 3 其他规定 3.1 有毒药品消耗量 电影洗印企业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时,有毒药品的消耗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电影洗片有毒药品消耗量 药品名称 | 米吐尔 | 对苯二酚 | CD-3 | CD-2 | TSS | 赤血盐 | 重铬酸钾 | 容许最大消耗量(公斤/千米35毫米胶片) | 0.05 | 0.20 | 0.50 | 0.30 | 0.10 | 0.55 | 0.15 | 3.2 名词解释 3.2.1 米吐尔 学名 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3.2.2 CD-3 学名 4-氨基-N-乙基-N-(*-甲亚硫酸胺乙基)-间-甲基苯胺单水11/2硫酸盐。 3.2.3 CD-2 学名 2-氨基-5-二乙基氨基甲苯盐酸盐。 3.2.4 TSS 学名 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3.3 冷冻水必须回收使用。洗片工艺用水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使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用水量不超过5吨。水的硬度高于德国硬度单位25度时,其用水量可放宽到7吨。但有毒药品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按5吨用水折算。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监测的取样地点,是在洗片工艺废水或处理装置的排放口。废水不包括冷冻水、生活污水或其他车间的污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在采用的同时,必须用流量计准确地测定水量。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电影洗片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