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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 实施日期 1987-12-01
发文单位 铁道部基本建设总局;卫生环保局
标准号 TB186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TB1861-86

铁道部1987.03.14批准

1987.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综合医院污水处理。
  本标准根据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制订批准

1 总则

1.1 铁路综合医院的病区污水均需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1.2 医院病区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新建或改扩建铁路综合医院病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应工同时验收使用。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1.3 医院污水处理方案及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际准及医院规模等因素确定。
1.4 医院取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1.5 医院污水应首先进行机械处理。病区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污水消毒应采用氯化法消毒,有条件时宜考虑液氯消毒。
1.6 污水处理站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7 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配合医院总体规划,排出口位置、环境卫生要求、风向条件、维护管理方便及GBJ48-83要求确定。
1.8 污水处理站应考虑工作人员值班、休息等设施。
1.9 医院污水和污泥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技术要求

2.1 铁路综合医院污水量应根据每个床位的日产污水量计算,最大不宜超过800L/床·日, 最小不宜低于250L/床·日,视具体条件和经验确定。
2.2 医院污水水质,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相同规模、地区的资料确定。
2.3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凡扩建困难的如泵房、沉淀池等应有远期发展余地。
2.4 处理站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特别是污泥坑、堆肥场附近的雨水排放,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5 污水处理系统中的事放排放设施应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排放。事放排放前应消毒或妥善处理。
2.6 污水处理设施均应采取防腐、防渗漏等保安措施。
2.7 污水处理工艺宜用自动控制。其处理流程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规范〉要求。
2.8 医院污水处理宜设置调节池以适应水量的变化。调节池的容积宜为平均小时污水量的3~5倍,同时应考虑污泥所需容积。
2.9 氯消毒池的容积,应能满足最大小时污水量在池中停留与消毒剂充分接触所需时间, 含肠道致病菌污水,其接触时间不得少于1h,含结核杆菌污水,接触时间不得少于1.5h。
2.10 用污水泵提升污水,接触部分容积应满足水泵每小时实际出水量要求。
2.11 采用液氯消毒时,设计加氯量应为25~40mg/L。
2.12 氯化消毒剂的实际投加量,应按消毒池出水的总余氯量为4~5mg/L控制。
2.13 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应在放射治疗室污水出口处进行自然衰变预处理。
2.14 化验室等排出的含重金属污水,当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时,应在该出口进行单独预处理,禁止稀释排放。
2.15 粪便污水应先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处理后,再进行消毒。
2.16 采用液氯消毒时,其加氯间及液氯仓库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给水规范〉及〈室外排水规范〉要求。

3 技术管理

3.1 医院污水处理站应进行日常简易的污水监测及定期设备维修。
3.2 采用氯化法连续式消毒时,每日至少应进行二次余氯监测;间歇式消毒时,应在每次 排放之前监测。
3.3 总大肠菌群数,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
3.4 有传染病和结核病房时,应根据需要增测致病菌。
3.5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医院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抽查二次。
3.6 污水处理站应认真填写日记,记载水量、水质、事故及措施等。
3.7 污水、污泥的检验方法,按GBJ48一8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基本建设总局、卫生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专业设计院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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