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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国内,监测方法标准 实施日期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号 建城容函〔2012〕17号
关键词 城市 生活垃圾 填埋 焚烧

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在已开展的两次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我司决定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市城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评定,范围为未参与评定的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县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我司备案,我司将适时抽查。

二、评定的等级和依据

(一)填埋场
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主要依据为:
1.《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3.《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技术规范》。

(二)焚烧厂
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主要依据包括:
1.《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4.《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
5.《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

三、评定的方式和时间

(一)评定方式

第一阶段由各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营单位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将确认达到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上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将符合Ⅱ级及以上标准的填埋场、B级及以上标准的焚烧厂申请部级审核,不符合的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由我司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成专家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现场审核评定。

(二)时间安排

1.填埋场
第一阶段:城市组织自查,2012年1月-2012年3月。
第二阶段:省级检查评定,2012年4月。
第三阶段:部级审查,2012年5月。

2.焚烧厂
第一阶段:城市组织自查,2012年1月-2012年5月。
第二阶段:省级检查评定,2012年6月。
第三阶段:部级审查,2012年下半年。

四、评定的有关要求

(一)纪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考核人员和专家要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签署廉洁协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我司设立了举报电话,对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按要求填写《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表》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表》(见附件,可通过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在完成省级检查评定工作后,各省级住房城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须将纸版和电子版材料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同时更新完善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李海莹 杨宏毅 杨海英
电话:010-58934756,58933777
传真:010-589347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联系人:肖卫 陶华
电话:010-68002665
传真:010-68002667
举报电话:010-58934664

附件:

1.《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表》(表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表2生活垃圾填埋场评定专家打分表、表3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2.《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表》(表1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表、表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定内容统计表、表3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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