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12-16 09:4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傅涛
在本轮运动之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或者全部使用市场资金的批准程序并不相同,其中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为主。但目前政府大力推行PPP,具体做法是只要使用中央财政1%的资金就与之前全部用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没有区分,需要进入项目程序,申报、做方案、项目备案等,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行政权力。
在减少行政化的大背景下,本来应该是政府简化审批,现在PPP加强了政府审批,PPP让政府行政干预的范围加宽。
2、PPP示范项目的政府审批方式使得行政干预范围变宽
就PPP而言,不仅主管部门多家干预,而且项目审批方式也发生了变化。PPP项目需要筛选项目、批方案、入库,不入库就拿不到中央财政补助。若按照此趋势发展下去,不在相关库内的将可能得不到资金,应警惕此种模式潜在的风险。
政府本来只需要做出资方(LP,不承担管理责任),而不是做资本管理者(GP,负责管理和投资决策),即在合规的前提下,出资就可以。原来政府只管自己的资金,现在政府出一部分资金,并期望调用市场的资金还做GP。在这种项目规则所引入的各种申请和审批中,有可能这会导致执行的扭曲,实际上影响PPP的后续健康发展。
在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资源市场配置的大背景下,在PPP领域却出现了上述逆市场的倾向。这将导致行政范围的扩大,即申请用政府的资金都要首先申请进入示范,都要进入审批程序,可能会加大管理成本和造成浪费。
3、大量地方PPP中心的成立中的审批职能与行政改革背道而驰
基于审批方式的变换,各省大量成立PPP中心(如福建、江苏、安徽、海南等),批项目也有入库的趋势,PPP中心如果将工作重心放在信息公开、经验交流和执行监管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我们也需要警惕各省PPP中心强化项目审批职能的风险。前面讨论的各地建库的发展就体现了过行政化趋势,这就与行政改革简化的方向背道而驰。
四、企业应是PPP项目的主导力量
若想改变PPP项目的非市场行为,则需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报PPP项目的方式,后续的发展方向是在中央政府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社会企业不仅仅是跟随性的力量,而应成为PPP的设计主体,主动向地方政府申报PPP项目,地方政府再向中央政府申报,自始至终的信息都应透明,保证公众能够监督。按照企业成为PPP项目的主导力量而不是目前的跟随性力量的方向发展,这验证了PPP简化职能的本意,能够改变地方政府大量成立抓权的机构现状,改善PPP的天平严重失衡的现象,促进政府与企业形成真正的伙伴关系。
目前PPP的推动在加力,各部委积极参与,本身的动机是利好的,但如果忽视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并过于加强政府的审批权限,这是在目前信息化发达的社会下做信息不对称的事,最后的成本会全进入社会资本,最终的承担者是老百姓,带来政府花费大量的资金但效率低下的风险。北排的安庆低价抢标争议,只是其中一个被先期释放的信号。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傅涛 赵喜亮 时间:2015-12-15)
编辑: 李艳茹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 ,E20研究院院长,清华海峡研究院生态中国创新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产学研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环境校友联合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曾经负责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多项水业改革的政策研究。著有《两山经济》 、《城市水业改革的十二个问题》、《城市水业改革案例与实践》、《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