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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

时间:2005-04-05 11:1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环发〔2005〕26号),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废法》的修订施行,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修订后的
    《固废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固废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固废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的实际需要修订的,体现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修订后的《固废法》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同时对原有的制度和措施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其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明确提出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2)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体现了生产者对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延伸制度;(3)国家鼓励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体现了倡导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的精神;(4)增加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利用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贮存限期、跨行政区转移审批、处置设施退役费用预提等新的规定,强化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5)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6)针对因企业终止、变更出现的固体废物污染责任问题,增加了历史遗留污染责任的规定;(7)新增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增强了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8)增加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种类,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充实和加强了法律责任;(9)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丰富和加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10)新增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出了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为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弱势群体和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11)增强了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首次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致害人提出了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12)对废物进口提出了禁止、限制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要求。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这些新的规定。
    
    二、提高认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深化环境保护工作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总体而言,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历史欠账较多,污染呈加重趋势;一些发达地区还出现了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导致的废物处置危机;同时,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亟需加强。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固废法》为契机,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项制度,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依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大力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发展循环经济紧密结合,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双赢。
    三、周密部署,积极开展《固废法》的宣传和培训
    总局计划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业了解并自觉遵守《固废法》,计划在该法生效施行前后,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机关,以及中国环境报等媒体,共同组织《固废法》全国知识竞赛,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将组织《固废法》的专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固废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并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结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努力做好《固废法》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
    
    四、制定计划,抓紧完善配套性法规和规章
    
    根据修订后《固废法》的要求和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总局计划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办法、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办法、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利用环境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配套性法规、规章、标准,发布禁止、限制、自动许可进口废物目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其中不符合修订后《固废法》的内容,要及时提出修改方案;对《固废法》新增的规定,尤其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限期治理、固体废物的处置及其产业化等规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五、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各地环保部门要紧紧抓住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1.申报登记,摸清家底。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摸清本辖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监督管理要求。
    
    2.制定预案,防范事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
    
    3.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类别和规模;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对无经营许可证、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4.完善方案,建设设施。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地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方案,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
    
    5.建设队伍,提高能力。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加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
    
    六、严格执法,全面贯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执行修订后《固废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企业遗留污染管理制度、固体废物跨行政区转移审批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废物进出口管理等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固体废物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依法调解处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固体废物污染赔偿纠纷当事人的委托,并如实提供监测数据,积极支持污染受害者依法维护环境权益。
    各地要以修订后《固废法》的生效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固废法》,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确保《固废法》的贯彻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3月7日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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