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政府出台《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BOT、TOT等方式进入垃圾处理行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明确指出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垃圾处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并复制相关的运行记录,垃圾处理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垃圾处理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垃圾处理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逆影响等四种情形的,可由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临时接管。《暂行规定》还就垃圾处理量计量、垃圾处理价格制定、垃圾处理费拨付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本规定从8月1日起实施。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