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 第11号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题词: 环保 污控 固体废物 鉴别 公告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