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关,从源头上落实节能减排。第一,坚持“八个不批”,一是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二是国家政策限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等不批;三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批;四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的项目不批;五是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两公里以内,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不批;六是原有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又不能通过“以新代老”、“以大代小”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不批;七是环境污染严重,产品低劣,高水耗、高能耗、高物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批;八是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不批。第二,切实落实集体审批制度、审批公示制度、验收公示制度,激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第三,对于越权审批、违法违规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责任追究。第四,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同步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