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欧盟官方网站报道,欧盟关于垃圾跨国转移新规定从2007年7月12日开始实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垃圾从装运到处理期间,以及到目的地再利用期间的妥善管理。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规定强化和明确了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进口和出口非欧盟国家垃圾转移的法律框架,同时禁止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和在这些国家处理有害垃圾。
规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安检措施,要求各成员国进行探测检查和控制,允许提高对转移垃圾进行物理监控,特别是对集装箱开箱检查,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就涉及非法转移的国内立法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欧委会作出通报。
这一规定是基于欧盟对巴塞尔公约和OCDE关于垃圾跨境转移决定所作的承诺下出台的。欧盟的规定更进一步,包括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垃圾转移的措施。规定明确了适用垃圾转移的具体措施以及所需的文件,确立了禁止向欧盟外国家转移的垃圾标准、通告程序以及信息要求,同时明确了非法转移垃圾和无法按期完成转移垃圾的运回、以及垃圾运回的财务保障条件。
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欧盟的有害垃圾是本规定的一项重要特色,这符合巴塞尔公约的精神。另一项特色则是禁止对非欧盟国家和AELE国家(欧盟自由贸易伙伴: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出口用来最终处理的垃圾,特别预防禁止对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的电子电气垃圾以及以用来拆卸的报废汽车。新近出台的关于对破坏环境犯罪刑法惩处和协助司法机关加强在欧盟港口监控措施的建议将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欧委会环境委员Stavros Dimas指出,在安全的条件下实现垃圾转移是欧委会环保考虑的优先目标之一。要确保类似去年在科特迪瓦发生的垃圾污染水源的悲剧不会再次发生。因此在欧盟必须要有严格和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垃圾的非法转移,并确保垃圾再运往欧盟境外处理时,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