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20 09:33
来源:中国保险报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月18日正式对外宣布,该局和中国保监会已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我国出台的被称之为“绿色保险”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据了解,今年两部门将选择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据潘岳透露,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潘岳表示,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同时,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对环保部门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到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减排的转变提出了迫切要求。
据潘岳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他还透露,在操作层面上,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同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条件完善时,还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有关专家介绍说,目前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已获得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透露,此前国际上一些保险公司对中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表达了极大兴趣,希望能在这一领域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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