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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技术导则出台

时间:2010-05-13 09:21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快实施玉树地震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工作,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玉树地震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技术导则(试行)》,对玉树地震灾区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工作的施工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导则》规定,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经当地建设部门组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确认。相关部门应会同拟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单位)现场完成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确认、保全,并记录存档。对经应急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确认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或修复加固后仍达不到抗震要求,或不符合重建规划的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房屋拆除单位应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为州、县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的抢险队伍。建筑物拆除要根据不同侧重点,按先易后难确定拆除顺序,划分不同区域,分片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在房屋所有权人、城管、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拆除现场应有专人察看、管理。在拆除过程中发现的贵重财物、重要文件、资料等,应有专人清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民政、档案管理等部门。

  为切实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导则》提出,当地主管部门应根据地区特点和建设发展要求,编制具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应作到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保护生态,杜绝污染。经处理后的渣土、碎石、砖块等建筑垃圾可用于就地或异地场地回填、平整和洼地填充;金属、砌块、木材及门窗等建筑构件宜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设置应按照“交通方便,运距合理、保护生态、减少污染”的原则,符合“快速清除、就近处理”的要求,由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建筑垃圾填埋或堆放时,应按照指定区域分类别、分区域填埋或堆放,以利于以后的再生利用。对于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垃圾,应由专业单位进行专门回收处理,专人负责,其转运及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导则》最后提出,玉树地震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导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拆除及清运应设立组织机构,建立拆除及清运工作调度指挥中心,统筹安排拆除及清运工作,并制定总体规划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编辑: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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