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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时间:2011-06-24 09:20

来源:环保部

为切实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出通知,在全省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和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审核的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名单。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对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上收,一律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州)环保部门不得再审批此类项目;对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市(州)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涉铅的危废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安全防护距离或者进入满足园区定位的工业园区,二者必须具备一个,否则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文件须报环境保护厅审核。

二是严格达标排放。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对生产的各工段、各环节进行全面的污染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处置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三是严格环境监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涉铅企业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对铅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做到能够说清这些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能够说明其影响程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大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出重拳,用重典,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环境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一律立即撤销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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