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除已验收和委托州、市环保局验收外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011年11月8日,省环保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认真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做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准备工作,2012年1月25日前,向环保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及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上报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已竣工而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或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的单位,省环保厅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程序、申报材料及验收要求。
另外,鉴于使用Ⅳ、Ⅴ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已下放各州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已委托州、市环保局对这些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提出具体的验收要求和验收程序。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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