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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时间:2011-12-22 09:39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孙翠莲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每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产生的建筑废渣达500-600万吨。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垃圾约4000万吨。这些建筑垃圾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即被丢弃,不仅战胜了大量土地,污染了地表环境,也污染了地下水。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以解决环境污染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

德国:法律约束+良性互动,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根据德国环境部的统计,德国近三分之二的垃圾为建筑垃圾。但是,在合理的法律设计、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作用下,德国2008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了90%,为德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

德国政府要求建筑行业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减少和再利用建筑垃圾承担责任,并出台了再生建材等级的规定和指标。为了落实相关法律,德国政府一方面监督相关企业按照法律办事,并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整个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

德国建筑行业积极与环境部合作,推动建筑垃圾总量大幅减少。建材生产商在产品设计上要减少垃圾产生,并满足其使用后回收再利用的环保要求;房屋所有人、开发商等有责任将垃圾管理策略、使用再生建材写入建造计划;当建筑拆除时,拆除承包商必须按照建材可回收再利用的方式拆除建筑。由于再生建材的价格相对低廉,而单纯处理建筑垃圾的费用却非常昂贵。所以,开发商很乐意使用再生建材,而拆除承包商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上也很有积极性,以免支付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为了使循环利用垃圾的企业能够放心销售其再生建材,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建立的德国质量保证和鉴定研究所,开发出一整套针对再生建材的检测程序,便于再生建材的推广。

荷兰:法律保障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在荷兰,目前已有70%的建筑废物可以被循环再利用,但是荷兰政府希望将这一比例增加到90%。因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由于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针对于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进行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芬兰:源头削减,实现建筑垃圾源头控制

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芬兰采取“源头削减策略”,尽量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过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

芬兰政府要求建筑项目的主要实施者在建筑许可和申报中应陈述建筑垃圾的数量、质量和分类,节约使用建材,尽量减少垃圾产生;在拆除建筑物的许可申请中应说明负责处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尽可能利用可使用的建筑部件;此外,还应确保建筑拆除产生的垃圾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而且不会对垃圾处理造成困难。

对于已产生的建筑垃圾,芬兰通过垃圾分类回收推进垃圾循环利用。垃圾填埋场中未分类垃圾的收费要高于已分类的垃圾,以此鼓励建筑项目的实施者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认真分类。

此外,芬兰的《垃圾税法》规定,送往垃圾填埋场的建筑垃圾需缴税,每吨30欧元。如果垃圾可回收利用,该税可以免除。这一措施也促使建筑项目的实施者尽可能地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

美国:回收材料打造“资源保护屋”

美国政府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该法规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

近一段时间以来,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就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日本:立法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日本的构造原料价格比欧洲都要高。因此日本人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编辑:孙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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