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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能“一蹴而就”

时间:2012-11-21 13: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罗宇

伴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工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土壤受到了多方面的威胁,重金属、农药和有机物给土壤造成了不同种类的破坏,重金属更是各类污染中最严重的一类,调查显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严重超标,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

土壤污染调查可以掌握土壤、农作物所含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为土壤修复工作提供依据。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已经成了当务之急。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隐蔽性、不可预测和不可逆转性,土壤污染问题的解决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十年磨一剑” 形势不乐观

2006年7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国家投入了10亿元专项资金,计划到2010年完成调查,调查覆盖范围除台港澳台地区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的全部陆地,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级别,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时至今日,这次调查的结果仍未公布,历时六年的调查似乎只得出了“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工矿业是污染主因。”

完善立法 建立长期有效的调查制度

土壤污染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全国性的调查可以摸清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为统筹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但调查周期过长,对于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治理并没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看来,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对受到污染的土地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是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在此方面,日本已经走在了亚洲各国的前列,日本已对土壤污染进行了单独立法,并建立了严格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经验值得我国学习研究。

为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必须进行调查。第一,是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是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土地所有人必须进行调查。及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可有效的控制土壤污染引发的环境风险。

明确调查的主体重中之重 建立调查结果公示制度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为土壤调查的实施主体,主体享有把握土地状况的权利,同时也依法负有向政府部门报告土壤污染调查结果的义务,主体可以自行实施污染调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调查。明确调查的主体对于明晰土壤污染的责任关系极为重要。

将土壤污染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并明确指出污染物超标状况,超标污染物长期处于警示状态,直至污染物不超标为止。

国外的政策、法规虽不能全部完全照搬,但对于土壤污染治理,我国已经到了百废待兴的时刻,根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治理经验,建立长期、完善、有效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

编辑: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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