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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时间:2014-06-30 14:3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全省201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各地支出进度较慢、资金滞留部门较多等问题突出。为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现就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各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本地区工作重点,尽快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预算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或延期执行的项目,要及时收回或调整预算,重新安排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各级财政及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能对区域环境影响明显改善的重点项目,要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前期审核准备工作。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工作力度,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建立预算执行相关机制


(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市应建立大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建立月报和季报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月报和季度通报制度,以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为单位,于每月6日前、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和项目资金实施效果季度总结。对排名靠后的设区市,将预算执行进度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分管大气工作的领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撰写情况说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预算执行落实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引导、带动作用,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对大气项目开展进展快、效益好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优先倾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适时重点检查督导,对所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展迟缓、预算执行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的市县,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工作进展的建议,推动有关市县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对于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部门或市县,予以收回资金,或在安排下年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核减。


                                                       


 


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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