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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立法渐行渐近

时间:2015-06-25 14:59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备受瞩目的税收立法和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迈出重要、关键性的一步。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次完整地呈现在公众的面前,环境保护税立法渐行渐近。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配套适应的。有关专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构成了严峻挑战。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环境经济手段的重要内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的制度和政策中都有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但从总体税制体系来看,在原料使用和产品生产这一污染排放最多的环节,没有相关税种进行制约,仅通过排污费来替代税收发挥调节作用。

“排污费虽然在筹集环保资金、引导企业环保行为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收费制度,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执法刚性不足等弊端,越来越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环保调控任务。”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日前向记者表示,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正是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行为征收的独立税种,填补了税制体系的空白,或将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首个新开征税种。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据了解,这是我国目前所有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征税目的。“这种做法既贯彻了《立法法》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也为今后其他税收立法树立了良好的参照范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这样说。

“清费正税”是环境保护税立法的主要原则和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与现行排污费制度对比后发现,环境保护税在税制要素上,吸收并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费制度的优点,征收范围、税目和计税依据与排污费基本保持一致。比如,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规定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比如,税率设定综合考虑了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同时授权地方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上浮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再比如,对于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污染物,主要按照污染因子排放量计税征收,对于主动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给予优惠以及对超排纳税人加倍征收等。

有关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根据现代征管理念,设计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这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优势,加大环境保护税的税源监控力度,提高对污染排放行为的税收征管能力。

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征管流程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日出具审核意见,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除上述情形以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以及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涉税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大致规定了共享的信息内容。

另据记者向国务院法制办了解,此次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分为向100多家中央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定向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两种形式。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法草案,尽快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税法草案将报全国人大审议。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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