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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9-18 11:16

来源:吉林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我厅起草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入“公众参与”,点击“民意征集”提出意见。网址:http://hbt.jl.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

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2016年9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制定本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功能下降,西部土壤生态保护任务繁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提升中部黑土核心区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态环境,优化东部土壤环境系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建设一批国家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责任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

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辖县(市、区)、具体部门和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动计划”的落实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动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行动计划”落实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动计划”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四)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土壤保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中部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

中部黑土地核心区,是世界闻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也是黄金玉米带,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包括长春市下辖县(市、区)、吉林市下辖县(市、区)、四平市下辖县(市、区)(双辽市除外)、辽源市下辖县(市、区)、松原市下辖县(市、区)(乾安县除外),通化市辉南县、柳河县,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共35个县(市、区)。

中部黑土地核心区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黑土地资源安全、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和环境保障。制定并实施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水保、农田防护林、农村环境保护、土壤培肥、耕地养护六项重大工程建设。在农安、榆树、公主岭、松原市宁江区等县(市、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程。2016年启动开展耕地轮作试点工作,试点面积100万亩。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工作,2017年,颁布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区耕地质量显著提升。(省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二)开展西部地区土壤生态修复。

西部地区土地盐碱化、沙化和草地退化等问题较为严重,生态系统较为脆弱,但又是吉林省增产百亿斤粮主要地区,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包括白城市下辖县(市、区)、四平市双辽市、松原市乾安县,共7个县(市、区)。

西部地区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是:建设西部绿色生态屏障,土地“三化”得到有效控制,盐碱地土壤修复试点和石油开采污泥治理取得成效。到2020年,通过实施河湖连通工程,增加灌溉面积130万亩,恢复草原、芦苇50万亩,增加水面面积100万亩;继续实施清收还林和植树造林工程,完成造林50万亩;实施草原综合治理工程,改良草场100万亩;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改善和恢复湿地面积1040平方公里;实施生态治理盐碱区试点工程,在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等西部盐碱地区完成1.6万亩盐碱地修复试点,2020年力争完成100万亩集中连片盐碱地治理修复;实施石油开采行业泥浆和管线漏失污染治理工程,2017年白城、松原市完成土地复垦治理1万亩。(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厅、工信厅、农委、畜牧局参与)

(三)推动东部地区土壤生态功能提升。

东部地区长白山是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三江”发源地,是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土壤生态系统良好。包括白山市下辖县(市、区)、延边州下辖县(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下辖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集安市、通化县,共21个县(市、区)。

东部地区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是:扩大森林、湿地绿色生态空间比重,提升森林、草地、未利用地等黑土地资源功能,恢复矿山开采区生态环境。强化东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后备资源培育建设,“十三五”期间完成天保工程区后备资源培育25.5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实施矿山土壤生态恢复工程。进一步落实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展矿山公园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2017年开展对18个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到2020年,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重点建设和恢复珲春市城西煤矿采矿塌陷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矿山生态环境。(国土厅、省林业厅牵头,环保厅、城乡建设厅参与)

(四)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万亩;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万亩。(省农委牵头,国土厅、环保厅等参与)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国土厅、住建厅参与)。

明确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监管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厅牵头,住建厅、环保厅参与)。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国土厅、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等参与)

(五)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治理。

1.确定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和污染物。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监管,确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工信厅、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2.加强重点区域控制。重点监管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2017年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同步规划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省工信厅、环保厅负责)

3.加大推进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涉重金属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皮革及其制品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5类涉重行业每5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工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重点污染点源检查方案,全面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和非正规垃圾场。企业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整治方案。重点监管全省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到2020年底前,各市(州)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住建厅、安监局牵头,工信厅、国土厅参与)

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编制完成《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万亩。(环保厅牵头,工信厅、国土厅、住建厅、农委参与)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省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住建厅、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推进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2%,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省畜牧局、环保厅负责,省建厅参与)

3.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源头污染控制,严禁超标污水灌溉。以伊通河、饮马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水利厅、农委、环保厅负责)

4.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2017年制定《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十三五”期间完成全省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省住建厅牵头,环保厅、农委参与)

5.开展农业、生活、建筑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防建筑垃圾侵占污染耕地,在2017年底出台《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规程》,加大对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农委、住建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

6.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示范作用。2020年前,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20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7个。(省农委、环保厅负责)

(七)抓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省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2016年底前,制定详查方案;2018年查明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2020年完成重点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调查。(省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农委、国土厅等参与)

2.加快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出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制定有机食品基地发展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发布农药、化肥零增长技术指南,农、林产品重金属和农残技术检测规定。(省农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林业厅等负责)

3.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6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和重点企业、工业园区、油田采矿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开展监测。到2020年底,建成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国土厅、农委等参与)

4.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省、市(州)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工信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农委等参与)

5.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2018年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省环保厅牵头,国土厅、农委、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6.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省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农委、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安监局、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行动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安监局、畜牧局、省委宣传部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价工作。

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涉及土壤安全的各类新区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布局论证评估,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等开展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通过区域土壤环境现状评估、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警提示,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厅、住建厅、农委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省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环保厅、农委、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六)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环保厅牵头,检察院、法院、国土厅、工信厅、农委、住房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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