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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排污权市场机制

时间:2016-12-27 15:17

来源:中国水网

三、制度机制建设

(十)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在对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确定我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配合国家做好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工作,对伊金霍洛旗和阿尔山市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付费的赔偿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统计局、审计厅负责)

(十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森林、草原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开展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快建立基于区域能源开发和生态破坏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针对能源输出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和财税政策,启动外送电生态补偿试点。(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推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的市场机制,逐步推行排污权抵质押的融资产品。加快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做好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负责)

(十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建立我区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促进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光伏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引导贫困人口发展林业、草业、旅游等生态产业,大力推行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推动各盟市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等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厅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对各类资源生态价值的合理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地区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向国家对口部门沟通汇报,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破坏生态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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