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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四招齐下遏制市政环保等公用领域恶性低价竞争

时间:2017-01-04 09:50

来源:财政部

近日,财政部在一份回复2016年政协委员提案中分析了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恶性低价竞争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财政部从政府采购角度认为主要是采购人、代理机构“重程序轻结果”,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的管理重视不够,没有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未能对低价恶性竞争形成有效制约。

为彻底解决这类问题,财政部将围绕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履约评价等采购全过程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积极研究制订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需求标准及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二是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特点,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三是加强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四是研究建立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履约绩效评价机制。

提案回复全文如下:

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恶性低价竞争情况确实存在,类似情况在其他领域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一定程度存在。恶性低价竞争不仅会导致项目后期履约不到位,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也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建设资金缺乏、评价体系缺陷、市政环保行业没有形成良性发展机制之外,从政府采购角度看,主要是采购人、代理机构“重程序轻结果”,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的管理重视不够,没有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未能对低价恶性竞争形成有效制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行为,提高公共领域资金使用的效益,财政部按照“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改革思路,研究完善了有关制度设计。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履约验收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在确定项目采购需求时必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二是针对公共领域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三是对于采用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允许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引导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项目。这些举措对于规范公共领域采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解决恶性低价竞争问题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的持续努力。

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和环保服务采购的评估标准,以国家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和自我提升,鼓励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建议,对于解决市政环保领域恶性低价竞争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了进一步遏制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恶性低价竞争,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实现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下一步,财政部将围绕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履约评价等采购全过程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积极研究制订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需求标准及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根据城市定位合理确定产品质量、设备更新、建筑养护、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等公共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评估合理成本和履约验收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特点,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加大企业专利、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服务质量等需求标准分的比重,减少价格分的比重,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三是加强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由采购人对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履约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供应商的履约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是研究建立市政环保等公共领域采购项目履约绩效评价机制,在完善相关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后续采购相衔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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