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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

时间:2017-01-04 17:0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江苏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2017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省环保厅、农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省环保厅、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我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我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地可根据区域特点,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省环保厅、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健全土壤监测技术体系。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制定我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我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上半年完成。在我省“互联网+绿色生态”体系中,遵循统一标准规范,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保护的大数据服务功能,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环保厅、农委、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市县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六)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省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委、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林业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连云港、盐城、南通3市要重视对滩涂的保护,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省沿海办牵头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环保厅、农业资源开发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八)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废渣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和废渣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省环保厅、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各地要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起,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参与)

(九)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十)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苏州等地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的经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十一)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溧阳市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在常州、苏州、南通、扬州以及丰县、海安等市、县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二)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局参与)

(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林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组织制定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市、县(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七、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构建地方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相关标准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根据国家即将修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配套开展我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含放射性废渣清洁解控标准。(省环保厅、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健全相关技术规范体系。在国家已有的相关导则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我省重点行业污染地块调查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粮(油)大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公安厅、安监局等参与)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七)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调理剂、钝化剂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开展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适应我省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快科研基地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利用省内现有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重点扶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省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在全省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导。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各市、县(市、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十五)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7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有关高校在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中加大土壤环境相关内容课程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探索建立我省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设区市、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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