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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发布(全文)

时间:2017-01-19 17:18

来源:中国水网

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继续淘汰黄标车,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建立黄标车淘汰常态机制,2017 年淘汰全区所有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加快提升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车用油品升级,2017 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第五节 查治并举,积极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污染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和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对纳入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监管清单中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境保护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强化从工矿企业源头防控土壤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进行报备,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针对电子废物拆解、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以及粮食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重点摸清底数

优化和扩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污染土壤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状况调查。加快建立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动态数据库,绘制土壤环境质量图集,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分区控制原则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计划。

三、加强农用地合理使用,实施分类保护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为 3 个类别,未污染、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分类清单和档案。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优先保护未受污染的农用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严格重点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其周边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

加强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监管。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设区市、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保障用地安全

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自 2017 年起,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的地块,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监测。2020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防范新增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预防新增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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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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