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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2-07 13:37

来源:中国固废网

目前,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文件指出,PPP投资回报主要为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行绩效服务费,涉及工程建安费用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或中标下浮率下浮一定幅度,融资贷款贴息以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PPP项目因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发生退出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

全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6〕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

第三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市PPP政策及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筹备及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牵头PPP政策研究和市级PPP项目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信息统计、项目库建设等工作;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负责对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PPP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市国资委负责PPP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行政审批部门,共同负责优化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PPP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遴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并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PPP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方、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项目计划书的方式向市财政局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模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等。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向市财政局申报,内容要求与政府发起PPP项目相同。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属性、主体、客体及程序合规性等条件,对申报项目做识别筛查,通过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发起方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初步实施方案、产出说明等资料,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结论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准备阶段,纳入PPP项目库,统一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未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八条市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合作范围和期限、运作方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

项目合作年限(不含建设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高于30年,其中:经营性及准经营性项目一般15—25年,非经营性项目一般10—15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期限。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PPP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作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退出PPP项目库。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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